浅析我国各法律主体出资方式 ——股东只可以拿货币出资?不不不! 前言: 现在社会,大学毕业生即失业。同时,也有很多人选择创业自己开公司。那么就会面临一个问题:没钱怎么开公司啊?那么除了货币出资之外,是否还有其他出资方式呢?本文拟从不同的法律主体,对股东的出资方式作一个分析,希望可以帮到各位准备创办公司的你。欢迎留言交流。 在正式介绍出资方式之前,有必要先对我国的商事主体作一个分类解读。 《民法总则》规定的法律主体体系 1.自然人 2.个体工商户 3.农村承包经营户 4.法人 (1)营利法人 ①有限责任公司 ②股份有限公司 ③其他企业法人 (2)非营利法人 ①事业单位(法人) ②社会组织(法人) A.社会团体(法人) B.基金会(捐助法人) C.社会服务机构(法人) a.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Eg1.学校 Eg2.医疗机构 Eg3.博物馆 (3)特别法人 ①机关法人 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③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④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A.居民委员会 B.村民委员会 5.非法人组织 (1)个人独资企业 (2)合伙企业 (3)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①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 ②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 以上法律主体,本文研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出资方式,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 《公司法(2018)》第2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来出资的财产包括:①货币;②实物;③知识产权;④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其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第8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是一样的。 其中,(3)知识产权(财产权)又可分为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以及其他。 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其他类知识产权包括系统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域名、特许经营权、老字号、地理标志、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其中,(4)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包括无形资产(比如教学资源、技术等),本文拟参考《物权法》关于抵押物范围对此进行分析。 首先,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在建工程)、海域使用权等。 如下图: 其次,动产。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正在建造的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 其中交通运输工具又包括火车、飞机、航空器、船舶、汽车、摩托车、潜艇等。 第三,权利。参照《物权法》关于权利质权的规定,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应收账款、收益权等。 其中,股权,又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等。 二、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 《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16、64条规定:普通合伙人(下称:GP)的出资方式包括:①货币;②实物;③知识产权;④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⑤劳务。有限合伙人(下称:LP)的出资方式包括:①货币;②实物;③知识产权;④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不得以劳务出资。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LP的出资方式不包括劳务。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并没有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只是在第8、10、18条以及《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订)》第8、10条,提到了投资人的出资额、出资方式、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个人财产出资等。 由以上规定可知,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可参照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即:①货币、②实物、③知识产权、④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以及无形资产等均可用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甚至⑤劳务也可以。 四、个体工商户的出资方式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修订)》并未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出资以及出资方式,其第2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订)》亦只提到“经营者合法权益”。 经营者,包括个人、家庭两种。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经营,经营者对个体工商户享有合法权益。 经营者以什么经营个体工商户,笔者认为,此处与个人独资企业相似,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出资、出资方式,但是既然要经营,肯定是要付出相关财产或劳务的。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出资方式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第2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只能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出资)。也就是说,只要是非国有资产,不管什么形式都是可以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除了对出资方式有一定的限制外,对其举办者亦有一定的限制,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这四种。 最后,对各种法律主体的出资方式做一个对比,供读者参考,如下表:
附: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2018)》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二条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 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 第八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十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 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订)》 第八条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 第十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修订)》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订)》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 (一)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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