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无需对工程造价鉴定进行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该解释在实践中如何使用?如固定价是否包固定单价合同?如果发生合同外的签证、变更该如何处理?合同无效该解释是否适用?……笔者总结了近期最高院司法裁判观点,以供交流、参考: 第一、固定价包含固定总价及固定综合单价,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2020)辽02民再42号、(2015)黑监民再字第5号) 第二、当事人签订固定价合同,发生合同外的变更或签证,对变更和签证部分仍可进行鉴定。 (2019)最高法民申2454号“在案涉合同为固定价格且中建公司已完成合同固定价2100万元范围内的全部项目的前提下,原审判决未再对合同项下工程项目进行鉴定,而根据中建公司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合同外已经双方质证的签证单、工程联系单等资料进行鉴定并据此结算,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三、无效施工合同中,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2018)最高法民申6062号“本案中,虽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均约定了固定单价,原审根据本案案件基本事实进行综合评判,参照合同约定结算条款确定工程价款,而不以鉴定结论作为工程造价结算依据并无明显不当。” 第四、无需鉴定的前提是工程量无争议,如工程量有争议或者未完工项目,仍需进行鉴定。 (2019)最高法民申2248号“无论是固定总价还是固定单价,工程款都是可以通过当事人双方举证、质证、认证等过程计算出来,不需要专门委托中介机构鉴定来确定应结算的工程款。”(2019)青民终103号“本案案涉工程双方约定工程总价为6100000元,但因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已完工程所占工程总量的比例以及合同外工程价款,故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司法鉴定” 第五、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占有使用,当事人虽约定了固定价,但除非能明确工程量,否则仍需进行鉴定。 (2018)黑民再32号“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函》《需说明的情况复函》能否作为本案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本案中,虽然双方约定了单价每平方米1450元,但因本案施工过程中,卜庆民对原设计进行了变更,且其未能举示证据证明田志慧具体施工面积,无法确定田志慧施工部分工程价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原审法院依田志慧申请对其完成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并无不当。卜庆民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不服,但未申请重新鉴定,故原审法院以《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亦无不当。” (2018)川民申4843号 双方在对实际工程量及工程价款有争议的情况下,既未办理工程验收手续也未办理工程决算手续,原审中又不同意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因此,仅仅依据李秋伶签字的分项工程报价单不足以认定实际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珑和公司要求根据分项工程报价单支付剩余工程款,依据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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