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苏姓文化研究会、 河南省苏氏宗亲联 谊会开展全省联谊活动
南省苏氏宗亲联谊会会长苏克俊,世苏总会副理事长苏四喜、副会长 苏德水、苏德震先后行程 3800 多公里,分别到南阳市、信阳市、驻 马店市、平顶山市、灵宝市、栾川县、孟州市、温县等等地市进行宗 亲联谊活动。这次联谊活动,受到了各地苏氏宗亲的热烈欢迎、热情 接待。全省苏氏宗亲对省宗亲会今年 8 月份正式成立后,紧接着用一 个月多的时间成功举办了“全国苏秦文化学术研讨会暨纪念苏秦逝世 2300 周年公祭大典”活动给予了充分肯定。对开展全省联谊活动表 示热烈欢迎和赞同。
十一届世苏会的盛况;传达了十一届世苏会会议精神;省会执行会长 苏四喜被推荐为世苏总会副理事长;世苏总会对河南省苏氏宗亲联谊 会的成立和成功举办 “全国苏秦文化学术研讨会暨纪念苏秦逝世2300 周 年 公 祭 大 典 ” 给 予 了 高 度 评 价 和 赞 扬 。 苏克俊会长还代表省宗亲会向各地市宗亲们传达了11月5日河 南省苏姓文化研究会。苏氏宗亲联谊会会长联席办公会《纪要》。重 申:宗亲联谊会领导班子的所有职务,不是什么官职,它所承载的是 义务、是担当、是无私奉献,是一个民间宗亲组织对本姓氏的一种责 任,没有任何私利可图!如果有人想从中谋取私利、搞分裂、闹独立 的话,那他就不配为苏姓的后代,不配为苏姓的子孙!这种行为愧对 祖 宗 ; 将 会 成 为 本 姓 氏 所 不 齿 的 败 类 ! 河南是中华文明的发祥地,古苏国建都在温县;先祖苏秦身兼六 国宰相、在中国被誉为“谋圣”;苏颂是世界最伟大的科学家,其根 在河南古光州;三苏是“唐宗八大家之首”,葬于郏县;铜山堂起源 于开封。灿烂的文化、悠久的历史赋于了我们河南苏氏宗亲会光荣而 又神圣的使命!天下苏姓寻根问祖,河南不可不到,河南不可不来, 河 南 才 是 天 下 苏 姓 真 正 的 发 源 地 ! 祖德永护家族盛、宗功常佑子孙贤 河南苏氏宗亲任重道远,河南苏氏宗亲使命光荣!通过近期的联 谊活动,全省宗亲达成了共识,各地对全省宗亲联谊活动的开展表达 了很好的想法和建议,决心在省宗亲会的统一领导下,本着平等、团 结、敦亲睦族、弘扬祖德、寻根问祖、交流宗情、促成信息共享,达 到联谊发展。河南宗亲会成立较晚,把自己的事情办好就显得尤为重 要。所以要稳健的发展、稳步的前进,争取早日赶上兄弟省市。 河南省苏姓文化研究会 河南苏氏宗亲联谊会 2016 年 12 月 12 日 附: 河南省苏姓文化研究会章程 (2016年9月10日经豫苏会常务理事扩大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名称:河南省苏姓文化研究会。 第二条 性质:由关心、爱好、支持或从事苏姓文化研究的河南籍人士,以及其他关心、关注民族文化发展,致力民族文化交流的人士,在苏姓文化研究会指导下自愿结合组成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学术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以共产党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行动指南,深入贯彻党的精神文化发展战略,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方法,立足实际,多层次、多角度地开展苏姓文化研究,推进苏姓文化的交流,为和谐文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本会章程积极开展研究及学术活动,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苏姓文化的调查、研究; (二)创办本会会刊和网站,推动苏姓文化的研究、交流和宣传; (三)举办苏姓文化有关论坛、讲座、展览、比赛等活动; (四)组织苏姓文化研究有关著作或作品(含影视作品)的编纂与出版; (五)组织编撰苏氏族谱、苏氏名人传记的重修及出版; (六)开展苏姓文化研究的交流、合作与传播; (七)围绕苏姓文化的研究与传播,对会员进行联络、协调与沟通; (八)根据本会章程开展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会员制是本会的基本组织形式,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是指以单位名义加入本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会员是指以个人名义加入本会的会员。本会首届会员由筹备组征求个人意见后提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遵守本会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苏姓文化某一领域有所研究或者有一定工作成绩; 2、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活动。 (四)团体会员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具有良好信誉与业绩,积极支持、参加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写会员登记表,并提供所需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积极参加本会开展的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有关证件;会员长期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或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因违法犯罪、触及刑律,损害本会声誉、形象、利益,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作除名处理。 第四章 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对本会有重要贡献,或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德才兼备或有较丰富的领导、组织、协调工作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出席社会活动。 (五)提名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人选,提交会长联席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执行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会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视需要设永久会长、荣誉会长、首席顾问、顾问等若干荣誉职务,由理事会聘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家族企业、个人和社会团体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每人每年收取会费 500 元,团体会员每年 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在取得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后,在银行开立社会团体一般存款帐户,本会所有经费收入支出,须经此帐户结算;本会所有财务开支须经会长审批,专项业务及 3000 元以上开支须由会长联席会研究决定,财务开支情况定期向理事会报告;本会建立完整的财务收支档案,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定期对全体会员公开。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适时向会员大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 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同意之日起生效。 河南省苏姓文化研究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 资料:苏延波 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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