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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评|洛克的《政府论》所告诉我们的(下)

 爱游泳的黑熊 2020-07-19

  《政府论》

读书报告(下)

  洛克的《政府论》的成书背景是在17世纪,当时英国爆发了历史上第一场资产阶级革命,洛克的一生都处于这个时期,他的政治思想深受这个时期的思潮影响,同时也反过来成为光荣革命的思想原则提供了理论基础。在《政府论》上篇中,洛克对费尔默父权制进行了深入的批判,指出“神还没有以任何超越其他人的自然权威的标志将某个人选出。”从而斩断了父权或者财产权与政治权利的关系,为《政府论》下的论述奠定基础。 

  父权

在第六章论父权中,洛克首先说明了其在《政府论》上中已经证明的“父权绝非一种生杀予夺的绝对权力,更不可能是一种政治权力,因而决不可能成为君主制的基础”,那么问题就是“父母亲在家庭中到底是什么角色,他对子女所具有的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力?”

首先,洛克将自然状态中的平等原则引出,强调:人生来平等并非包括所有的各式各样的平等。相反,年龄或德行、才能和特长、出生、关系或利益都会造成一种不平等的关系。这种不平等,与人们在管辖和统治的主从关系中的平等相一致。因为自然法中的平等并非一种绝对的,无条件的平等,而是一种平等匹配的权利。由此洛克认为,孩童并非一出生就与父母拥有完全的平等关系,尽管他们之后应当拥有。父母在孩童出生和出世后一段时间里往往对他们进行统治和管辖,但这只是暂时的。随着他们年龄和理性的增长,他们将脱离这种管辖。父母的这种约束是基于自然法具有保护、养育和教育所生子女的责任。这一责任,根本上源自于上帝关于人类繁衍存续的要求,因为子女是由上帝而非父母创造。

有责任,就会有相应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权力源自于他们对儿童没有长成期间管教他们的义务。儿童在尚未达到自由状态,他的理解力还不足以驾驭他的意志。因此,必须有人来管理他,作为支配他的一种意志。一旦过了这个阶段,孩子具有了理性,他们就同样地自由了,也就是说,不仅在权利上而且在事实上平等了。此时,父亲对儿子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就不再享有管辖权。在这个意义上,父母对子女的管教不过是为了让他们更好和更早地行使他的自由,学会真正的理性。如果在此之前就放纵他享有无限的自由,就等于是将他投入野兽之中。父母的这种管教完全不同于费尔默所赞成的绝对的,专断的统辖权,它是一种父母为了儿女的成长而约束他们的一种有限的权力。

两者的差异进一步表现在如下三点:(1)监护权来自于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如果监护人没有履行这一义务,就没有这种监护权,单独的生育行为不能成为管教儿女的权力;(2)父亲尽管在孩子年幼时对他们有管教权,但也不是绝对的,只能及于孩子的财产,而不能够及于孩子的生命和他们自己靠劳动或者他人赠与时获得财产;(3)父亲管教儿女的权力并非永远持续,而是有时间上的期限,当子女成熟后,这种管教权就自动消失。

阐述完父母对子女的义务后,洛克又进一步阐明“已经成长为自由人的子女,对于父母又肩负着怎样的义务?”,洛克认为:即便子女们成为自由人了,这种自由并不使他们免除他根据上帝的法和自然法对他父母应尽的尊礼,对于父母的尊崇和敬爱以及相关的一切责任。他认为,尊礼不与父权制的绝对服从等同,也不与管教权等同。尊礼的获得,有两个考虑,首先,它是与父亲的照管、花费和他们的教育方面的关怀所费的力量是相当的,这是一种理性的计算,其次,尊礼和赡养,是儿女报答父母恩情的必要责任和父母应享的特殊待遇。这是为了父母的好处,犹如父母的管教是为了子女的好处一样。

如上,儿女对父母的尊礼既更多地是出于计算,而较少地是情感的生发,那它同样需要实际的策略加以维护。洛克注意到,父母具有将他们的财产给予他们最喜欢的人的权力。即,父母通过对继承权的控制,约束着他们的子女,迫使后者不得不服从于父母。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父母因为对继承权的控制获得了一种政治权力,迫使子女服从于他们所处的政府之中。 

  政治社会和国家的起源

在系统地处理了财产权和父权的问题之后,洛克从第七章开始正面论述从自然状态向社会状态的过渡,以及政治社会或者国家的起源问题。

首先,他说明夫妻社会的形成是基于男女自愿的合约;但它的目的并非是形成政治社会,而是为了生殖和种族的绵延。其次,父母对子女的权力与政治权力的不同,《政府论》上已经做了清楚的说明。再次,他辨析了两种主仆关系:一种是自由人出卖自己的劳动以换取工资,使得主人对他形成暂时的支配;另一种则是正义战争中被俘获的奴隶,基于自然权利而非自然法受主人的绝对统辖和专断权力的支配,这种仆人完全不在政治社会之列。综上,家庭这种社会与政治社会截然不同,不可混淆。

那么,政治社会的权力和组织又是如何运行的呢?洛克回到政治社会与自然状态的对比中进行考察。洛克已经论证,自然状态中的人一方面享有保护自己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受他人损害的权利,另一方面有对违反自然法的行为加以处罚的权利。政治社会延续了自然状态中自然权力的目的,但是其运行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每个成员放弃了他的自然权力,而把所有不排除他向法律请求保护的事项都交给社会处理,这就是政治社会的形成。

在这种情况下,自然状态中存在的每个成员的私人判决都被排除了,社会成了仲裁人,用明确不变的法规来公正地和同等地对待一切当事人。因此,判断人们是否进入政治社会的标准就在于,看他们是否具有共同制定的法律,是否有一个可以向其申诉的、处罚罪犯的司法机关。此时公民既把立法权和司法权交给了国家,又担负了在国家行使法律时尽力协助的义务。

不过,政治社会是如何起源的呢?洛克指出,人们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因此,如果不是本人的同意,就不会受制于公民社会。也就是说,人们必须通过协议同意联合成一个政治共同体,由它来保障他们的财产。但是,形成政治社会,不靠全体人、而是大多数人的同意。这是因为,由于各种原因,要想取得所有人的同意几乎不可能;而且,如果是基于这样的条件形成政治社会,社会将极为脆弱,因为但凡一个人退出社会就要解体。

在“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一章中,洛克强调了自然状态的缺陷:缺乏确定的、规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缺乏一个公正的裁判者;缺乏执行判决的权力。相应的,公民根据同意组成政府,是将保护自己和处罚的权利交给了政治社会,所以,政治社会的存在是为了弥补人在自然状态中的缺陷,其目的是保障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因此他们的权利绝对不能扩张到公共福利的需要之外。

文字:抱朴

排版:Iris

图片:百度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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