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监督需提交的材料 (一)监督申请书。 应当记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2)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3)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 (二)身份证明。 (1)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 (三)相关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四)证据材料。 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办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但调卷、鉴定、评估、审计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检察长批准。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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