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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城镇子女有权继承农村征地安置补偿款吗

 时宝官 2020-07-20

16最高法:城镇子女有权继承农村征地安置补偿款吗?

我们很多当事人的户籍从原有农村变为城镇,因为宅基地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申请取得,一般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但因房屋只要存在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宅基地房屋属于公民个人财产,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就算户口迁出涉案房屋被拆迁仍然要给予补偿。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以最高院之案情讲解城镇户口涉拆迁补偿的问题。祖辈去世后并非导致继承人没有诉讼资格,因此宅基地使用权的丧失并非是导致继承人资格丧失的理由,而是其房屋已经被拆除,对土地上的房屋丧失了所有权。但房屋本身的补偿款任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最高法:城镇子女有权继承农村征地安置补偿款吗

案情简介

(2019)最高法行申84号

上世纪初袁楠楠(化名)离开原籍粑粑县山塘组,前往大城市务工而后并转为城镇户籍,其子袁漂亮出生后随父母在衡阳市生活,亦为城镇居民。2000年,袁大粗经哥哥袁楠楠同意,向相关部门申请拆除袁楠楠的精装修农村新房,希望拆除后在原有宅基地上新建别墅,衡南县政府为袁大粗颁发了3405号拆除许可证。

袁楠楠年满99岁去世,后袁楠楠所在地政府与袁大粗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袁大粗取得巨额拆迁补偿款,袁漂亮及其子袁大果知悉后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袁漂亮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高院判决因为补偿款已给予袁大粗,判决通过民事诉讼等解决补偿款

最高法:城镇子女有权继承农村征地安置补偿款吗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原系袁漂亮之父袁楠楠所有袁楠楠去世后,袁楠楠作为非群益村村民对原房屋的所有权及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因袁大粗对原房屋拆除已经丧失,袁漂亮作为袁楠楠的继承人亦丧失对该土地相关权利的承继,故衡南县政府的颁证行为与其没有利害关系,袁漂亮请求撤销3405号证,原告主体资格存在疑问

史律师评析

最高法:城镇子女有权继承农村征地安置补偿款吗

本案虽然最高院驳回资格问题,这并非我们关注本案的原因,法院并非否定袁漂亮的补偿款权益,而是原案情中的律师的诉讼请求的提出有所不当,根据最高院的精神可以通过以袁大粗为原告提起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及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袁漂亮与袁大粗的补偿款纠纷。农村的宅基地,首先要保护好房屋,不能任意被拆除,涉案房屋拆迁,要及时聘请拆迁律师维权。

第一,农村居民转为城镇户籍后,并非丧失地上房屋所有权,但宅基地上的原房屋一旦拆除,支撑此房屋的宅基地将不能继续使用,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处置,因此,户口迁出后,要注意对宅基地房屋的维护。

第二,拆迁补偿利益的继承问题:如果遇到房屋拆迁,宅基地的拆迁补偿分为两种,一种是对地上房屋的补偿,房屋作为父母的遗产,子女户口在哪里,都有权继承享受拆迁补偿费;另一种是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这个部分是对土地所有权的补偿费,土地所有权补偿费归集体所有,所有村民均享受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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