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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腐败

 秋水长天居士t2 2020-07-20


上一次的一篇有关腐败的文章在推送八个小时以后被无故删除,这让我一度感到很悲伤,自己的订阅号也留下一条违规记录,总感觉这就好像是自己的经历中留下了一个无法被洗刷掉的污点一样。之后,转而一想,自己何曾有错,我并没有违反法律或者触犯政策,那些只不过是他们的借口罢了。

我想作为这个社会的一分子,我有这样表达的自由。就像腐败问题,这是一个与我们的生活切实相关的问题,关系着每一位国人的生活痛痒。无论从宏观的层面,还是从微观的层面,腐败都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尽管我可能说不清楚,说了也没什么卵用。但还是想将自己的一些认识留在这里。

发展经济学家罗伯特·克里特加尔德曾就腐败如何给经济增长埋下隐患问题发表过这样的见解:从广义上讲,腐败是出于非官方目的并滥用职权。腐败包括受贿、巧取豪夺、滥施影响、包庇、欺骗、敛财、挪用公款等等。

破坏游戏规则的腐败行为,如破坏司法系统、财产权、银行和信贷,势必阻碍经济和政治健康发展。而允许污染者污染河流或者默许医院勒索病人等腐败行为,则会造成对环境和社会风气的腐蚀。

但是如果腐败成了常态,则其影响就会削弱经济。可见,尽管每个国家都存在一定的腐败现象,但其类型和程度都有所不同。体制本身的腐败往往是最致命的的杀手,他可以破坏游戏规则。这也是大多数不发达地区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

由此可见,解决腐败问题的主要困难还在于维护公正性的国家机构,而通常意义上这些国家机构就是腐败的载体。让一个腐败的制度去反腐败,这本身就是一个悖论。

在我看来解决一个问题,只能从那些易于改变的缺口入手,而不是所谓的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多管齐下往往成了集体观望,综合治理往往成为无人治理。腐败当然是一个综合文化,政治,经济等诸多因素的社会问题,但是治理腐败却应该抓住一点,一贯到底,绝无例外。

我想在诸多举措之中,厉行法治恐怕是最能见成效,也最有利于良好社会生态环境生成的举措。而事实上,腐败的破坏性也正体现于对规则的破坏。因而,防治腐败实际上就是腐败与规则的博弈的过程,二者也总是出于此消彼长的状态。

当然,这也并非迷信法治,但是,法治社会虽然不是最美好的社会,但却也不是最糟糕的社会。柏拉图从哲学王治国到以法治国的转变,尽管这是一种无奈的转变,但也是一种智慧与理性的转变,法治国是一种更为现实地选择。即便在今天的世界中,凡是法治兴盛的国家,其腐败也得到有效的根治。

在今天我们所处的这个社会,腐败的表现也是如此,对于社会明规则的抵制与改变,而且潜规则大行其道,这正是腐败猖獗的体现。这一点对于身处其中的人们并不陌生。因而,如果明规则得不到贯彻,潜规则便会乘虚而入。

在我看来,反腐败的成果不是说抓住了几个大老虎,拍了几只臭苍蝇,而是看我们的周遭生活环境是不是因为反腐败而得到改善,最直观的表现应该是既有的法律法规是不是得到了有效地执行。如果这些都没有明显的改善,反腐败也只是自娱自乐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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