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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之我见(三)

 秋水长天居士t2 2020-07-20

第三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我之愚见】这一个条文就是平等原则的立法表达。可谓极尽民法基本原则抽象的品质。寥寥数字就表达了平等原则的基本内涵。其实,这大概也是法律之无奈。我一直觉得,法律所展现在人们面前的只能实行实行的东西,而法律的实质内容只能通过司法的过程予以表征和实现。

在考夫曼教授为代表的法律理念的理论视域之内,平等属于狭义之正义,涉及正义的形式问题。因而,在考夫曼教授看来,平等原则是只有的一个完全形式原则,因而被认为是可以科学的确定的原则。[[1]]

一般认为,所谓的平等就是相同的事物应当同等对待,不同的事物应当不同对待。实际上,这里的平等体现的是一种“对等”的概念。在民法规范中,平等原则该如何表达?

对此,《法国民法典》的第7条[[2]]和第8条[[3]]规定了平等原则,而且,其后的修改法典的方向也很明确,就是实现完全的平等,这也体现了平等原则的立法潮流。

《德国民法典》第1条[[4]]规定了平等原则,《德国民法典》这一条规定看似简单,实质上是“人生而平等”的思潮在民法层面的具体体现。它庄严地宣示了所有自然人(包括婴儿在内)从“出生完成之”时起,都具有权利能力,并且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的重要原则。[[5]]

这应该是平等原则的经典表述之一,即实质上是通过权利能力的概念来表达平等原则。而且,就权利能力的概念而言,其体现的无疑是一种无差别的平等原则。

此外,《瑞士民法典》第11条[[6]]规定了平等原则,第一项“人都有权利能力”的表述已经彰显了平等原则。第(二)项规定则限于“在法律范围内”,人的“权利能力”与“义务能力”获得平等。我国《民法通则》的第1条[[7]]和第10条[[8]]也规定了平等原则。由此而论,我国也在民法领域确立了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原则。

此外,我国的民法学者主持编纂的两部民法典建议稿,均对平等原则予以比较具体和一致的规定,就对平等原则的具体规定而言,梁稿中对于平等原则的表述[[9]]与王稿[对于平等原则的表述[10]]并无实质的差别;但是,这两稿对于平等原则的规定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加了,“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思强给另一方”或者“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这却是各国对于平等原则立法所没有的。

两稿民法典建议稿对于平等原则表述很显然是取材于我国《合同法》中对平等原则的表述。[[11]]对此,王稿中给的解释是为了尽可能的促进民法中的实质平等,而且还说明这是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演进的结果。当然,这种解释并没有什么问题,但是论述过于粗疏,流于宏大而失于具体细微,没有什么说服力。

此外,在笔者看来,“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思(意志)强给另一方”应该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应有之义,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当事人,这不是“自治”,而是典型的“他治”,这显然违背的是意思自治原则,与平等原则没有直接的关联。由此可见,对于平等原则在民法规范中的展开,民法典的建议者们还没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

对于平等原则,德国的施瓦布教授在其《民法导论》中比较清晰地描述,平等原则在民法规范中表达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人的人格与地位受到相同的保护(包括前提与方式);第二,人的行为自有应当受到相同的规范与限制;第三,人应当得到法律同等的保护(包括方式与程度)。[[12]]

权利能力的概念为德语民法学所创,首见于《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第18条,其所表达的是人生而平等的自然法思想。[[13]]因而,权利能力源于自然法,之后又被实证法所彰显,其本身就蕴含着“生而平等”的观念,是平等原则内在化与外部存在的同时表现。其实,只需要认同权利能力平等,平等原则即可在私法领域得以彰显。但是,平等原则在民法规范中的表达则需要更为具体化的表达,以示强调。

笔者认为,施瓦布教授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堪值赞同。但同时,根据笔者的论述,权利能力的平等就足以彰显平等原则在私法之中的地位,对于平等原则在民法规范中的具体展开实际上也是对“权利能力平等”这一命题的具体表述。由此可见,所谓的平等原则就可以体现为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平等,而又具体表现为,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平等,法律地位平等与法律保护平等。

因而,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平等原则的规范表达应当为: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一)民事主体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二)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三)民事主体的权利受法律的同等保护。


[[1]]参见[德]阿图尔·考夫曼著:《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75~176页。

[[2]]“民事权利的行使,不以按照宪法与选举法取得政治权利为条件。”

[[3]]“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

[[4]]“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完成之时”

[[5]]《德国民法典》(第二版),陈卫佐译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6]]“(一)人都有权利能力。(二)在法律范围内,人都有平等的权利能力与义务能力。”

[[7]]“当事人在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8]]“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9]]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建议稿》,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思强给另一方。”

[[10]]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总则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3页。“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1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12]] [德]迪特尔·施瓦布著:《民法导论》,郑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5~86页。

[[13]]朱庆育著:《民法总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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