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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自由裁量权与成文法规则——法治为何

 秋水长天居士t2 2020-07-20

还在我读书的时候,尤其是在民法的熏陶之下,我总感觉应该给予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甚至,我会觉得解决成文法僵硬问题的唯一法门就是赋予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现在想来,我还无法理解自己当年的偏执,怎么会有这样的想法。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之间的鸿沟,虽然早有耳闻,却没有切身的体会。因为我觉得理论和实践应该处于“不谋而合”的状态才对。

其实,我没有明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是“私权利”,而是“公权力”,公权力所具有的扩张性与侵略性一直是人类社会灾难的根源之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作为公权力之一,自然也难逃这样的规律性的诅咒。人总是有弱点,尤其是当公权力与人的结合,人在支配权力的时候也往往会被权力所绑架。这同样是对孟德斯鸠那一句咒语般的结论的一个注解。

所以,我无法想象摆脱成文法规则束缚的法官自由裁量权会是什么样子?这让我想起培根,他曾经如此精彩的讲到“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但也就是作为法官的培根,最终因为受贿而被定罪,他又这样讲道“我是这五十年来英国最正义的法官,但给我的定罪却是这两百年来议会所做的最正义的谴责”。我不知道,我们的法官会不会拥有像培根这样的坦荡?

在我参加一次次庭审的时候,在我面对一份份判决的时候,在我经历一个个案子的时候,在我作为一名律师的时候,律师拥有的“权利”在与法官具有的权力处于一个案子两端的时候,律师缺失与公权力对抗的可能性。因而,在民事司法实践之中,法官借往往会助于自由裁量权而打通利益输送的渠道,而自由裁量权这一貌似“权利”的权力无疑为其合法的外衣。

其实,在民事审判中,司法腐败的滋生才是最严重的,在一份看似没有问题的民事判决中,可只有亲身经历案件过程的的人能够见识到其中一些不足为外人道也的东西在隐隐约约的左右着案件最终的判决。而这些都可能是他们在自由裁量权外衣下的“设计”。这就像是蚂蚁之于大坝,慢慢的,一点一点的吞噬,最终“千里之堤,溃于蚁穴”。

熟识法律会使得他们对于如何规避法律的技术也变得熟稔起来,这就是中国式的聪明。其实,在中国的任何一个行业里呆久了,你的很多观念都可能会发生颠覆式的改变。尽管我不敢将一些道听途说来的东西放在这里,但我知道现实比你我看到的、听到的故事好不到哪里去。就像我原以为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以解决很多的问题,没想到它本身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在一个成文法的国家里,首先维护应该是成文法规则得以切实的贯彻,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定是在遵从成文法规则之下实现的,而不是凌驾于成文法规则之外。这应该是一个法治社会应有的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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