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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手记】律师的法学,是什么样子

 秋水长天居士t2 2020-07-20

我个人觉得,应该有一种法学,叫“律师的法学”。当然,要是“律师的法学”自然有独特的地方。如果以主体论,“律师的法学”也应该是存在的,就像“律师”作为一个群体的存在,这也足以显示律师的独特之处,否则何必以“律师”相称呢?这个道理应该还是能够讲得通的。“律师的法学”有不同于“法官的法学”、“法学家的法学”的地方,这应该也是事实。不然也就无需这样的职业分工了吧。

现在的市场上,律师著书立说也不在少数,律师巡回讲学也蔚然成风,这个“实务”,那个“指南”,这个讲座,那个培训,也是让人应接不暇。“律师的法学”似乎早就蔚然成风,占了法学的一席之地。反正,这个研究会,那个论坛,律师也是频频露面,给自己谋取一些头衔,什么“理事”,“常务理事”之类的,聊胜于无吧。

这样的市场,估计是很难产生“律师的法学”。就现在市场上律师的作品,大多不堪入目,泛泛而谈,不过是法律法规的摘抄与案例的裁剪罢了,律师试图通过解读“法官”的思维轨迹来达到自身的利益诉求,这是无可厚非的。但是,这就失去了“律师的法学”得以成型的独立性的品质。这在某种意义上,还是在消极的规避风险,当然,这是律师工作的首要任务。而问题的关键还在于解决问题。

我个人认为,“律师的法学”的独特性就在律师应该能从成文法中设计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在这里,我还必须提房西苑先生的《资本的游戏》,房先生虽非律师,但在我看来他才是真正的律师,让所有的律师难以望其项背的律师。融资,租赁,信托等融合而成的营销模式,进入——运营——退出机制的对接,均在法律的框架之内,你看到的每一步又是对法律规则的灵活应用,令人拍案叫绝,做那样的律师才好。虽然是《资本的游戏》,应该才是“律师的法学”的典范。

“律师的法学”可能是超越性的,首先要超越律师对自身职业的狭隘定义,历来认为,律师具有保守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可能源于规则本身的滞后性,事实上,规则除了滞后性,还有灵活性,尤其是民商事规则,私法自治的原则贯穿始终,从根本上说,还是因为律师的只是储备,与陈旧的观念在束缚着自身的发展。什么八零后,九零后律师,还不是沿着老路再走。这种改变是很难的。

法学与很多学科的交织,或者说很多学科都离不开法学的支撑,前几天在看一本《金融理财原理》,看到很多法律的知识,熟悉又陌生,就像律师在面对一家企业的经营的时候,实际上很多的风险是和法律的风险交织在一起的,而不会是分开的。所以,“律师的法学”不是纯粹的法学,是综合性的,也是实践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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