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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笔记】民间借贷的那些事儿

 秋水长天居士t2 2020-07-20

一、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的民间借贷合同


某市人民法院正在处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300万元,双方签订有借款协议,出借人也履行了300万元借款的支付义务,但协议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利率。双方后来发生纠纷,出借人主张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甲公司的股东——丙公司承担400万元投资款
出资不到位的补充赔偿责任。

如此数额的民间借贷合同,双方竟然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率,足见当事人法律意识之淡薄。其实,这样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之中比比皆是。尤其是在陕北地区,曾经盛极一时的民间借贷,至今仍为当地顽疾。

上千万的借款,没有借条,没有转账凭证的情形,在我所接触的民间借贷中亦不少见。没有约定借款利息以及期限的,更是普遍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寻找法律与生活之间的平衡,就显得至关重要。如此,看似简单的民间借贷,因为证据的缺失而充满了风险。

二、只约定借款利息三个月归还一次,没有约定本金归还时间的民间借贷担保合同


某县法院的法官咨询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担保纠纷案件:农历2014年5月20日,甲因修建房屋的需要,向乙借款6万元人民币,保证人为丙和丁。四方当事人只是在借款协议中约定:“月息二分,三个月结利息一次”。没有约定6万元借款的归还时间。乙出借款项后,甲只按约归还了第一个季度的利息。剩余利息经过多次催要,清偿至2015年 3月20日。原告称其一直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债务人没有履行款项归还义务。


2018年,乙将两个保证人起诉到县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保证人还本付息,保证人以已经超过保证责任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一审法院支持了保证人的抗辩。原告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各方当事人并无相应的约定,也没有证据证明债权人就主债务的履行向债务人设定了宽限期”,因此判决保证人还本付息。

我个人觉得,此案至少约定了利息的支付时间。利息支付时间期限届满后,债权人没有在六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该权利归于消灭。二审法院判决保证人付息是错误的。

民间借贷看似简单,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不少的诉讼风险。当然,在外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也有非常不简单的一面,例如通过买卖合同为民间借贷担保,例如民间借贷与以资抵债,还例如形形色色的投资法律关系,股权分红,合伙投资等,形成纷繁复杂的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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