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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手记】虚伪的人情,尴尬的法律

 秋水长天居士t2 2020-07-20

在不断应付人情世故的闲隙,我阅读了梁鸿教授的《中国在梁庄》与《出梁庄记》,顺便重温了费孝通先生的名作《乡土中国,生育制度》。而那一刻的我就驻足于我的家乡——一个与黄土地结缘的地方。这里和千万个中国的村庄都有着相似的东西——“乡土性”。

在这里,我听到的是乡音,我感受到的是乡情,我阅读的是乡土。表面看来,这似乎是一个人情温暖的所在。但是,当我们透过人们的闲言碎语、行事风格以及处事习惯,我们大概可以看出人情与法律在这片土地上的尴尬处境。

其实,所谓的人情社会实际上就是“发于情而止于利”的社会。人情只是虚假的外衣,而利益才是其内核。因而,在某种程度上讲,人情社会充满了伪装与算计。当然,在很大的程度上,这种伪装与算计并不会表现为某一种“恶”,而是人们精于算计的体现,甚至可以说这是人情社会之中的人们对功利的与现实的考量的结果,这似乎也是无可厚非。就比如说,过年走亲访友,表面上是联络感情,而背后则一定与利益相关。说这样话似乎有一些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但对于人情社会之中的每一个人而言,大概是心知肚明的事情。

尤其是在过年这样的节骨眼上,花钱是很讲究的,花多少,怎么花,成本几何……诸如此类的问题都是人们斤斤计较的问题。他们不仅会考虑眼前的利益,而且还会考虑以后的利益收成。因而,在某种意义上,这也是一种投资,只不过他们是打着人情的幌子而已。而一旦自己的投资得不到回报,即自己的利益预期没有实现,人们就会毫不犹豫撕去人情的伪装。就像“谈钱就伤感情”,真可谓是经验之谈。利益与人情的纠结,最终输掉的一定是人情。

其实,任何通行的惯例都是利益计算被不断完善与实践的结果。人情社会可以形成习惯,但却更容易破坏法律。习惯总是被隐性地改变,而法律却总是被明目张胆地破坏。这正是在人情社会之中的法律处境尴尬的原因之一。就像《物权法》在农村的施行情形就是十分糟糕的,例如作为物权主体的集体组织就是一个十分模糊的概念,土地承包的做法也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有很大的出入。甚至,许多农村的很多做法大都处于“违法”的状态。

当然,对于农村社会而言,他们讲的是所谓的“理”,而不是法律。每一个人都会有每一个人的“理”,因而,这里的“理”实际上就是个人在对自身利益考量基础之上得出的结论。由此而论,“理”为个人私器,而法律方为天下人公器。在人情社会之中中“隆理而废法”,这就是法律的尴尬处境。今天的中国法治举步维艰,固然与当今中国的政治生态有着莫大的关系,而人情社会也无疑对法治的运行有着重大的影响。用人情取代规则,将人情换作利益,人情也就成为可交易的产品。即使存在规则,规则也无用武之地。

事实上,人情社会并非是我们所熟知的抽象概念,而是更具像的生活状态。人们往往通过金钱购买或维护人情,反过来又通过人情来达到自己的最终目的。利益为目的,而人情只是获得利益的手段之一。可见,所谓“潜规则”并不能涵盖人情社会的规则运行状况。人情社会是由精致的利己主义者组成的社会,几乎没有稳定的规则生成的可能性,它是通过利益不断调整的社会。

人情社会的变化在表面看起来是十分缓慢的,而实际上其内部的调整是十分迅捷的,甚至是十分剧烈的。我们已经听到过太多兄弟反目,父子成仇,夫妻相残……而这一切大都也因为利益的纠葛而起。这也是人情,这是却道有情却无情啊!我们可以这样说,人情社会就是为达目的而不择手段的社会。

另外,如果我们依然将法律的所有都看作是利益运作的结果,而不顾及法律所倡导的价值。就像很多学者在奉行“利益说”的同时却极有可能得出反法治的结论。利益看似复杂,实际上确实最为纯粹的东西。甚至,我们可以将其视为人的本能性的东西

利益的全部不是法律,法律的全部也不是利益。法律不仅仅是手段,更应该是目的。否则法律与人情无异,由法律主宰的社会也与人情社会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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