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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手记】婚姻家庭案件中的证据——证明标准与聚焦领域

 秋水长天居士t2 2020-07-20

在婚姻家庭案件,证据的问题相较于其他民事案件,有其特殊性的一面。这与婚姻家庭作为一个特殊的内部组织有关,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证据本身的特性,因而,在证据的收集,证据的使用,证据的质证等问题均需要特别予以注意。

第一部分  

婚姻家庭案件属于典型的民事诉讼案件,必然需遵循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则。因而,对于婚姻家庭案件的证据问题,我们首先需要遵循最基本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63 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这一条法律规定确立了证据裁判主义。换言之,民事诉讼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依据,所谓的案件事实就是能够被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对于法官而言,在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仅限于摆在眼前的呈堂证据,也不能因为证据不足而拒绝裁判。所以,才有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之说。

证据问题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我们在这里不再,例如,证据的“三性”问题,证据的证明能力与证明力的问题。在这里,我们只是简单的讨论一下证明标准的问题。我国以“盖然性”作为证明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108 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以上的司法解释是从本证和反证两个角度规定了盖然性的程度要求,从中,我们能够看得出,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进行的本证,需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程度,而反证只需要使本证的对待证事实的证明陷于真伪不明即可。那么,这里还要明白的一点是关于本证与反证的区分,王新平律师认为:凡是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用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为本证;反证是指没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待证事实不真实而提供的证据。由此可见,本证与反证的区分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没有多大关系,而是与举证责任有密切相关。此外,需要明确的是,对于高度盖然性的把握应遵循以下两个标准: 其一, 证明度达到 75%以上;其二,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及一般自然人的认知规律

第二部分

婚姻家庭案件属于典型的民事诉讼案件,民事法律主要调整的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因而,婚姻家庭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也无外乎这两种,即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而且婚姻家庭案件集中体现在人身法律关系中,例如离婚就是这种法定的人身关系的解除,随之产生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子女抚养关系的确定。因而,婚姻家庭案件的证据也自然而然集中于此。

第一,感情领域:我国现行婚姻法认定离婚的法定事由就是感情破裂”。而且,在离婚诉讼中,有关感情破裂的表现形式,说得通俗一点,就是出轨(婚外同居)与家庭暴力,这二者占绝大多数比例。家庭暴力可以通过报警,一则为自身安全考虑,二则也可以留下报警记录作为证据。对于出轨则极难证明,具体可以通过以下几点着手收集证据:双方相处时间长度、生活亲密度、照片以及照片的时间跨度、短信、微信的内容和时间跨度、金钱往来次数和数额、有无婚外生子(可单列,但不排除当事人主张一次婚外性行为生子的情形)。

第二,财产领域:婚姻家庭构成一个社会里单元性的经济组织,这个组织在解体时,也必然涉及财产的问题。夫妻共同财产(积极财产与消极财产)的认定与分割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因而,这也是婚姻家庭案件证据材料集中地方。主要包括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共同债务的认定

第三,子女身份:子女身份的问题一则与婚姻登记的的时间相关,二则与血亲或者拟制血亲相关。因而,主要问题在于对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婚生子女的否认。对于抚养权的争取,关键还在提供证据证明与己生活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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