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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手记】建设工程案件诉讼材料的初步审查——阅读《解构与重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判思维与方法》

 秋水长天居士t2 2020-07-20

第一部分

这本书虽然是由法官所著,内容也是法官在审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经验总结。尽管案件是由法官组织开庭审理,但是原告以及代理人需要发挥积极的作用,急法官之所急。尤其是面对复杂的建设工程纠纷,如何减轻法官审理的负担,原告及其代理人是需要做大量的工作的,配合法官的审理工作。这绝非越俎代庖,而是非常现实的问题。

其实对于诉讼材料的初步审查的工作是建立在当事人提供的初步的起诉材料之上的。例如主体是否适格,诉讼请求是否完备准确,请求权基础是否明确,基础材料是否齐备等问题,这都是需要当事人在起诉之初就准备妥当与确定的。在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尤其是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可能存在众多的诉讼主体,这些主体是否适格,这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诉讼请求的确立是起诉状的核心内容,务必做到精准。

第二部分

初步审查的内容之一是主体是否适格。首先,应当审查起诉主体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适格原告,是否提供了原告的主体材料。其次,要看被诉的主体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适格被告。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确定被告时,有必要要求原告在收到通知7日内一次性补充被告的信息,否则可以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如果发现被告的信息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法院通常有两种做法:其一,通知原告进行相应的信息补正,这主要是针对名称变化不大的案件。其二,由原告撤回起诉,修改诉状后重新起诉,这针对名称变化较大,相应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部分均需要重大调整的案件。原告在相应的期限内未进行补正,应当会以被告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案件中的诉讼主题的审查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其一,建设单位内部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职能部门或者下属机构对外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以建设单位为诉讼主体。其二,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除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的分公司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外,其它均因未领取营业执照、不具有独立的财产的原因无法作为诉讼主体,而应以建筑施工企业为诉讼主体。其三,共同承包或者联合城堡建设工程的,共同承包人或联合承包人应作为共同诉讼人。如共同承包人组成联营体且具备相应法人资格,由该联营体作为诉讼主体

其四,以个体建筑队、土建工程队等名义签订承包合同的,系个体工商户且有字号的,以个体工商户及经营者作为诉讼主体,如系个体工商户但没有字号的,以签订者个人作为诉讼主体。其五,以筹建处、指挥部等临时机构的名义发包工程的,如果诉讼后该临时机构经合法批准成立,则应由成立后的机构作为诉讼主体,如该临时机构已经被撤销,则由涉案工程所有权人作为诉讼主体,涉诉工程权属不明确的,以该工程的投资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作为诉讼主体。其六,因工程质量发生纠纷的,发包人可以起诉施工总承包人,承担涉诉质量问题所对应工程施工的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等一并列为诉讼主体

第三部分

初步审查的内容之二是诉讼请求与请求权基础。全面细致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即诉讼请求是否存在错漏、不明确或显然无事实支持等情形。这一次的九民会议纪要中要求民商事审判理念中树立请求权基础的思维。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越是复杂越是需要运用请求权基础的思维分条缕析,抓住案件的核心要素,例如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皆可以分为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还有工程价款之外的合同履约保证金等,这就需要细分,而不能笼统的提出,不同的分类,诉请得以支持所需要的条件就会有所差别。还比如请求工程款所依据的有效合同还是无效合同,也是审查的重点。

初步审查内容之三为基础材料是否齐备。这里的基础材料主要是指支撑原告诉状中所主张的“事实与理由”的材料。法官一般会从实体上审查原告所主张的法律要件的事实所需要的证据是否基本齐备。

第四部分

我记得有一位律师提出一个概念,叫做“精细化诉讼”。这本书可以看作是法官的“精细化审判”的指南,周法官十分详尽的向我们展示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审判思维与方法。作为一名律师读来,仍有醍醐灌顶之感。正如朱锦清教授所言,现在法官的学术水平远超于学术界。

精细化诉讼”应该体现在诉讼的每一个细节之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纷繁复杂,是实践精细化诉讼理念最佳的场地。就如同庖丁解牛一般,只有如此,我们的专业才有可能精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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