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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手记】借条和欠条的差异没有你想象的那么大

 秋水长天居士t2 2020-07-20

第一部分

借条与欠条,虽是一字之差,却是意思迥异。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款形成的原因却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因而,在案件审理中,借条与欠条所起的作用也是不同的,借条比较容易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的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院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想要抵赖相对比较困难。仅持有欠条起诉却不同,一旦对方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就必须进一步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向法庭说明欠条形成的事实以及提供相应的证据。

基于以上的认识,当一方当事人借钱给对方,应要求对方出具借条;而一方欠对方货款时,该方应要求对方出具欠条。当然,借条与欠条的内容也很重要,要避免风险,最好将借条与欠条形成的事实写清楚。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故意想赖账的人就会利用借条与欠条的区别以及二者在诉讼中不同的作用,混淆使用借条与欠条,使得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这当然是需要警惕的。

第二部分

但是,借条与欠条的作为书证的证明效力的认定也不能一概而论,还是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探求真实的意思表示,查清事实。借条通常可视为一种略式借贷合同,它和一般的合同文本不同之处在于它并不是由具有利害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所各自持有,但又被往往被作为一种设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凭据。借条作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式凭证,它涉及特定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欠条也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式凭证,它往往是对业已存在的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确认或者债权债务关系的重新界定。它主要体现是,在当事人之间在设定一定权利义务关系之后,并在这种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变更或者在一定范围内消灭部分权利已关系。但是,借条与欠条都属于处分性书证,也都能起到直接证据和主要证据的证明功能。

而且,就民法原理来讲,借条与欠条反映的都是债权债务关系,都具有契约意义,而其本身也是作为一种债权债务凭证。从这个角度上讲,为了维护正常民事交易秩序与安全,塑造城市信用氛围,无论是借条还是欠条,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规定,其中的债权利益都应当依法保护。在证据法的意义上,借条与欠条都属于处分性书证只要双方当事人对借条或欠条在形式上的真实性无异议,法院就可以将其债权凭证的名义,判定由债务人按照借条或欠条上所载名的事项向债权人支付或支付相应的钱款、财物。如果债务人对借条或欠条实质上的真实性有异议,在通常情况下,应由债务人以抗辩主张的形式对其负担证明责任

第三部分

在此,我们主要关注的问题还在于如果债权人以欠条作为证据要求法院判定由债务人按照欠条所载明的款项向其支付钱款时,法院可不问产生给付对价的原因,将该欠款以债权凭据的名义作出相应的判定。原因很简单,欠条所载明的事项属于债务人向债权人所做出的契约性承诺。具有合同上的约束效力,无论其因何原因产生,只要其产生的原因不违反法律且具有相应的对价,法院都应当判定债务人履行这种契约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凡是债务人以欠条作为债权支付凭证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时,债务人如果提出抗辩,即对欠条产生的原因、合法性问题、是否具有相应的对价等提出异议的,在通常情况下,应由债务人对此抗辩负担相应的证明责任。欠条作为一种处分性书证,欠条所载明的钱款应合理的被推定为具有相应的对价

因而,借条与欠条的区分,不仅是理论上的,更关键还要关注二者在实务中的异同。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案情,这还需要我们结合案件事实,对于借条与欠条所能证明的事实充分的认定,其实,我们如果仔细分析,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借条与欠条的差异并非像我们想象的那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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