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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平方米!台州一集团惊现大面积违建!官方最新通报处置来了...

 zjshzq 2020-07-21

7月17日上午,

临海市多部门联合执法,

对彪马集团(河马集市)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

拆违现场,随着大型机械扬起长臂,跨度四十多米的违建钢架梁被半空吊起,依法进行拆除。在电焊工操作下,违建的遮阳棚在飞溅的火花中,轰然倒塌。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党委委员、副局长叶晓明介绍,7月17日当天拆除的点位为两处遮阳棚、门卫室及室外的扶梯、四个大梁等,总面积有1800平方米。

彪马集团厂房建设于2008年,占地面积288亩,为一处工业用地。今年上半年,彪马集团在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用地性质筹建“河马集市”,临海市相关部门及大田街道办事处多次明确告知项目业主其违法违规事实,并责令其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五月份开始,相关部门已对“河马集市 ”违建部分进行拆除,并明确告知不能再违建。尽管当时企业负责人表示会配合拆除,但违建行为一直在进行。于是,临海市多部门联合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据了解,彪马集团(河马集市)除了厂房存有多处违法建筑外,该项目地块还存在擅自改变土地用地性质筹办市场、未纳入农贸市场布点规划、未取得市场名称登记证、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等问题。相关执法部门正进一步采取措施,依法依规全面处置彪马集团(河马集市)的违法行为。

7月19日下午
临海市召开专题工作通报会
通报彪马集团(河马集市)有关情况
临海市委书记梅式苗在会上表示,临海市委市政府历来坚决贯彻中央、省、台州市的决策部署,尤其是对当下全力抓好“六稳”“六保”工作的决心是坚决的,同样对依法依规制止违法违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决心也是坚决的。全市上下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依法依规处置彪马集团(河马集市)违法违规项目,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此次彪马集团的“河马集市”项目因涉嫌改变土地用途、违规招商、厂房存有多处违法建筑及消防安全等多方面原因被有关部门叫停。临海要发展,需要好项目,也需要民生项目,但是绝不需要违规项目。临海市委市政府对 “河马集市”违法违规项目态度一直非常明确,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提高站位、明确方向,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全面落实处置工作要求,全方位妥善处置“河马集市”违法违规项目。彪马集团(河马集市)违法违规项目引发了上级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反响十分强烈,各级各有关部门既要依法依规处置彪马集团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要保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

要全面处置违法行为。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对“河马集市”存在的问题不回避、不遮掩,分问题、分事项逐一破解,做好法律保障工作,全力依法依规妥善解决问题。

要科学有效开展论证。对“菜篮子”工程相关项目,要结合临海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在充分论证评估的基础上,按照标准化、规范化、智慧化、现代化的标准进行建设和经营管理,助推农贸市场健康发展。

要全力维护社会稳定。7月17日,已发布《告彪马集团(河马集市)全体商户书》。接下来,工作专班、各部门、各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涉及“河马集市”项目的业主商户及其亲属开展全面排查,做深做细解释工作,让广大商户真正了解真情、实情。对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不法分子,依法严肃处理。


市场建设项目报批及违法建筑处置

有哪些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一、市场建设应当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市场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法律法规依据:
1.城乡规划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2.城乡规划的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六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3.市场建设和食用农产品设置布局规划规定:《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六条 市场建设应当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当地的食用农产品市场设置布局规划。

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市场审批

市场举办者应取得市场名称登记证。


法律法规依据:
1.《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内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交易活动的商品交易市场、商城等(以下统称市场)适用本条例
第六条  市场建设应当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当地的食用农产品市场设置布局规划。
第九条 市场举办者具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商业用房和基础配套设施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文件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市场名称登记。
市场名称登记事项包括:市场名称、市场举办者、市场地址、营业面积、商品种类和布局、市场服务管理机构负责人。
市场名称应当明确行政区划、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第十一条 市场举办者对核准登记的市场名称在登记机关辖区内享有专用权。
市场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市场举办者方可从事市场招商、市场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市场开业前应当取得消防安全开业检查合格文件。
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应当符合其规定。

2.《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市场举办者具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商业用房和基础配套设施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文件向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市场名称登记。
市场名称登记事项包括:市场名称、市场举办者、市场地址、营业面积、商品种类和布局、市场服务管理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条  申请市场名称登记,应当由市场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市场名称登记申请表;
(二)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三)利用现有房屋举办市场的,应当提交营业用房的产权证明;租用房屋的,同时提交房屋租赁协议;新建市场营业用房的,应当提交规划、质量、消防等分项验收合格证明;
(四)划行归市及配套设施布局图;
(五)市场举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具有市场投资经营资格或“市场经营管理”的经营范围);
(六)市场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董事会决议)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处罚规定: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市场举办者未经市场名称核准登记从事市场招商、市场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市场名称登记手续,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办理市场名称登记手续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责令限期退还向场内经营者收取的商位出售、租赁等款项;逾期不退还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市场建设应当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四、市场招商及广告宣传法律法规

市场举办者应当在取得市场名称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市场招商、宣传等经营活动。


法律法规依据: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市场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市场举办者方可从事市场招商、市场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

处罚规定: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市场举办者违反市场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依照《条例》第六章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市场举办者未经市场名称核准登记从事市场招商、市场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市场名称登记手续,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办理市场名称登记手续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责令限期退还向场内经营者收取的商位出售、租赁等款项;逾期不退还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违法建筑处置法律法规政策


法律法规依据: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城镇违法建筑)和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乡村违法建筑)。
第二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就违法建筑申请办理供电、供水、供气等手续的,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不得办理。

政策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23号)“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为依据,加强规划管理,深入推进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要突出重点,加强对占用耕地、影响公共安全和重大建设、严重影响城乡规划、交通干线两侧的违法建设防控治理”。“乡镇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对在乡、村庄规 划区域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 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乡镇政府应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拆除。”

处罚规定: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一条 城镇违法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含局部拆除,下同),依法处以罚款: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且不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的;
(三)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的;
第二十七条 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为单位或者个人就违法建筑办理供电、供水、供气等手续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处置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 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 23 号)“(三)综合行政执法、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 利、林业、工商等有关部门和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要在市、县 (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合力构建条块结合、部门联动、反应快速、执法有序、运行 高效的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机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落实《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69号)等有关规定,不得对违法建设知情不报;在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不得为违法建筑办理不动产登记或提供供电、供水、供气等服务;不得将违法建筑登记为企业住所或者生产、经营场所。”


六、消防安全审批法律法规

市场建设工程施工应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手续。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临海发布、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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