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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升运用第一种形态的能力

 昵称27895653 2020-07-21

职责不清导致主体责任弱化怎么办——从“表态”到常态需抓实抓细抓日常

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说易行难。目前,运用第一种形态还存在两个责任不平衡、主体责任弱化的现象。比如,一些地方和部门党委(党组)被动安排任务多,主动发现问题少,工作迟缓、消极应付;有的以不掌握或者发现不了问题为由,故意推托;有的离开了纪检监察机关的前期准备,就不会开展工作等。

事实上,党委(党组)处在日常管理监督第一线,能够最直接、最全面地掌握和了解干部情况,日常身边的同志有些什么苗头倾向,应该不难发现,难的是谁来主动提醒,什么时候去提醒,用什么方式去提醒。

运用第一种形态,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必须当仁不让,同时也要充分发挥班子成员的力量,确保“一岗双责”落到实处。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党内监督专责和协助党委职责,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精准运用第一种形态。对存在适用第一种形态情形的,党委(党组)应当及时主动使用;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中,认为由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更为合适的,应向有关党委(党组)提出建议,并由其按规定实施,促进两个责任贯通协同。

从实践看,各地已普遍把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列入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清单,作为落实主体责任报告、党委(党组)书记述责述廉报告和责任制检查的重要内容。党委(党组)应把办公厅(室)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机关党委作为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具体承办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不能再把工作甩给纪检监察机关。每隔一段时间统计汇总工作情况,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对口联系的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这样既便于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情况,又体现纪委对同级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督。

认识上去了,行动也要跟上。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方式上可以更加灵活,要综合运用提醒谈话或者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约谈,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通报和诫勉等方式,因人施策、精准运用。对小问题严批评、多敲打、勤提醒,做好“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思想政治工作,把第一种形态融入到日常工作、组织活动当中,才能真正实现从“表态”到常态的转变。(江西省南昌市纪委监委 龚林涛)

手段单一影响效果发挥怎么办——一人一策确保精准运用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第一种形态的能力不断提升。但在实践中,运用不精准、手段单一化问题仍较为突出:有的党组织简单将第一种形态理解为谈话函询,不了解其他组织措施;有的党组织对谈话以外的其他措施界限拿捏不准,担心用错便搁置不用;有的纪检监察机关存在走程序的工作惯性,把本应运用第一种形态解决的问题全部以初核方式处置……凡此种种,都影响了第一种形态的有效运用和效果发挥。

破解手段单一,首先要解决“会用”的问题,确保党组织熟悉第一种形态适用方式,并有章可循。针对第一种形态适用方式标准不明、界限不清等问题,青岛市出台《深化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办法(试行)》,详细列出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监察组)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具体方式,为有效运用第一种形态提供了制度依据。

会用更需善用,注重区别不同情况,精准运用。对潜在性问题,应早打招呼、及时提醒。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王某某因投资股票失败,对外欠下债务,刚开始借用同事信用卡透支取钱,便被机关党委发现。机关党委立即对其提醒谈话,动员他处置一套房产还债,及时化解廉政风险。对萌芽式问题,应开展批评教育,使其警醒。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王某有一次开私家车办公事时,使用公务加油卡给该车加油,数额虽不大,但属于公私不分,派驻纪检监察组发现该问题后,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对苗头性问题和轻微违纪问题,应予以诫勉谈话,责令改正。如某街道党政办主任李某在收到新冠肺炎疫情有关排查工作信息后,用手机拍照并转发给其他工作人员,导致信息内容被转发至多个微信工作群,侵犯了公民隐私。该街道所在区党委考虑基层是疫情防控的前沿阵地,李某等人虽然操作草率,但是没有造成实际严重后果,对李某进行诫勉谈话。

用好第一种形态,还应注意结合事实和工作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如青岛市市南区某执法部门对群众诉求答复解释不当,区纪委监委对执法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提升服务意识;对相关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责令其就本单位同类问题进行整改,并督促该部门推进执法处罚与为民服务有机结合的执法服务模式,起到以案促改的效果。又如前述李某等人侵犯公民隐私问题,所在单位同样负有责任,区党委对李某等人所在街道党工委进行通报批评,并通过媒体对外发布,取得了较好的警示效果。根本上说,运用第一种形态的目的是使党员干部思想上受触动,发自内心地认错改错。因此,在使用批评教育、责令公开道歉、诫勉等方式时,一般都要责令党员干部作出书面检查,必要时还要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帮助党员干部认清问题并及时改正错误。(山东省青岛市纪委监委 郑刚)

规定不清晰导致把握不准怎么办——及时把实践成果转化为制度约束

一些地方和单位在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实践中,由于没有具体成文的工作指南、缺乏具有操作性的制度规范,常常存在认识不清、把握不准、落实不力等问题。对此,应当及时把实践成果转化为制度约束,细化实化具体措施办法要求,用制度筑牢管党治党第一道防线。

制度制定要与时俱进。第一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具体体现,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其内涵要义也在不断丰富和拓展。比如党的政治监督新理念的提出和新实践的深入,为用实用好第一种形态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把政治监督作为制度设计的重中之重就是必然要求和应有之义。青海省2019年11月制定印发《关于党委(党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工作意见》时,就及时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及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等要求纳入其中,体现把政治监督挺在前面,针对性明显增强。

制度只有结合实际才具有生命力。一些地方和单位在出台制度时简单照搬上级规定,没有结合当地实际加以细化,这种不接地气的制度必然是空中楼阁、水中之月,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认真梳理把握适合第一种形态该管、该严、该抓的监督重点,让有关党组织一看就懂、一学就会。青海在《意见》中明确提出了11种适用第一种形态的情形,比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不力,主体责任、第一责任和‘一岗双责’虚化、弱化,需督促改进的”,“发现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听到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一般性问题,需提醒帮助的”,等等,制度的可操作性明显提高。

制定制度要有系统思维。一方面弥补过去制度的漏洞,如一些地方和单位因为对第一种形态不同情形未作具体规定,导致自由裁量权过大,有的甚至把该受纪律处分的直接转为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对此要予以纠正和规范;另一方面还应注意把分散的规定要求集约化、集成化,真正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如针对提醒谈话、谈话函询等党内监督措施,不少地方和单位都制定过相关规定要求,但这些规定要求散见于日常监督和监督执纪有关文件、制度当中,制定第一种形态制度办法时应进行整合规范,消除各类制度系统耦合方面的不足。(青海省监委委员 马应龙)

考核粗线条影响压力传导怎么办——结合实际在“精、准、效”上下功夫

在强化第一种形态的运用上,考核起着“指挥棒”“风向标”的作用。考核应以问题为导向,在机制、方法、质效上用力,避免只看数字、过度留痕等形式化问题,以精准考核有效传导压力,助推各级党组织切实履职尽责。

合理设定考核机制。对第一种形态的考核,明确一定的年度指标是必要的,通过设定年度指标,既给各级党组织加压,也让各级党组织有所遵循。但仅有年度指标和年度考核是不够的,容易造成一些单位突击准备、应付检查,无法分辨哪些单位是“经常用”,哪些单位是“突击用”。在设立年度考核指标的同时,应当建立日常监督考核机制,开展全过程的监督考核。比如,红桥区纪委监委建立“月统计、季约谈、半年报告、年度评价”的常态化考核体系,对连续三个月运用第一种形态零报告的单位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约谈加压、进行履责提醒,避免各单位年终“补数”“描痕”“凑资料”等形式主义迎检问题。

灵活运用考核方法。要多用走访调研、谈话了解等方式察看工作实效,不过分注重查阅材料、不要求基层单独填表报数。应当根据日常监督掌握的各单位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弹性安排考核频次,根据各单位职责特点差异化安排考核内容,如对掌管人财物等权力资源集中的部门、岗位,应当重点关注围绕廉政风险点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情况,聚焦问题、精准施治,开展针对性“抽考”。

严格把握考核标准。运用好第一种形态关键是把握好政策,精准掌握适用的情形和条件,特别要突出管党治党的要义,避免运用上的泛化。要加强对基层单位第一种形态运用情况的分析研判和监督指导,防止出现把一般工作督促、日常工作管理和第一种形态相混淆的情况。我们对各单位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进行“过筛子”式回头看,对个别单位把干部任职谈话、廉政提醒作为第一种形态上报的情况予以剔除,对有的单位就干部偶然迟到、着装不规范等行为采取第一种形态处理的方式予以纠正,坚决杜绝凑数现象。

注重考核综合效果。第一种形态突出的是抓早抓小、严管厚爱。其综合效果,一方面体现在各级党组织是否敢抓敢管、善抓善管;另一方面体现在党员干部是否习惯于被监督、受约束。从这个意义上讲,评价第一种形态运用的综合效果,其落脚点最终体现在一个单位的政治生态状况上。红桥区纪委监委坚持定期对各单位政治生态状况进行动态分析研判,以此作为评价运用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指标,充分体现运用第一种形态的综合效果。(天津市红桥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 于清)

缺乏后招导致效果不佳怎么办——做好“后半篇文章”才能入脑入心

第一种形态运用中,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谈话处理类方式较为常见。由于谈话的主观性相对较强,在缺乏制约跟进的情况下,容易走过场流于形式,不仅起不到红脸出汗的排毒作用,还可能削弱监督严肃性。避免一谈了之、故态复萌,做好“后半篇文章”尤为重要。

注重走心,将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始终。谈话工作本质上是思想政治工作,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谈话主体,应以思想政治工作保障谈话善作善成,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落到实处。谈话之后,应当通过回访等方式,及时掌握谈话对象的思想动态,体现组织关怀,让迷途者知返、掉队者跟上。

推动走深,综合运用好谈话成果。谈话工作旨在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深挖根源、做好整改跟进,确保谈话成果颗粒归仓。新余市纪委监委出台《规范第一种形态(谈话类)处理方式运用的意见(试行)》,在区分实施主体、规范处理方式、压实主体责任的同时,建立跟进整改制度,明确规定被谈话对象在谈话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针对性整改承诺,谈话单位精准督促整改,1个月内形成整改情况报告并备案。在此基础上,发现代表性、普遍性问题时,用好纪检监察建议有力武器,推动以点带面,让谈话成果发挥“乘数效应”。今年4月,针对新余市城管局邓某某等履职不到位,未及时拆除超过审批期限的户外广告牌问题,市纪委监委第二监督检查室发函,由市城管局党组对责任人员进行提醒谈话。在此基础上,该室发出监察建议书,督促市城管局开展城区户外广告专项整治,进一步压实了主体责任,起到良好效果。

着眼走实,做好谈话函询抽查核实。以一定的比例对以谈话函询方式处置的问题线索进行抽查,从个案存在疑点的地方开展小切口、针对性深挖,有利于倒逼谈话函询工作做实做细。2019年3月,新余市纪委监委从28件谈话函询件中随机抽查3件进行核查发现,高新区水西镇邹某某违反“三重一大”制度规定的谈话函询答复与调查结果不符,存在会议记录造假的情况。随后,市纪委监委对邹某某开展初步核实,发现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并对其立案调查。常态化、精细化抽查核实,提升了谈话函询的严肃性,也对承办部门形成更有力的制约,为防止“一谈了之”提供有效支撑。(江西省新余市纪委监委 黄磊 曾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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