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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废止后怎么办?

 游刃有于 2020-07-2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07月16日发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0年8月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1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5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目前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相关的法律文件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食药监科〔2016〕106号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食品复检机构要求》RB/T 216-2017等。

        本次废止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从2020年07月16日起,将不再作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法规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内容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中都有相关的体现。同时,原已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F)的检验检测机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到期后,不再延续。资质认定部门可视机构具体情况,采用书面或者现场审查的方式,将原有食品检验检测能力纳入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范围。

        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监管机构发布的文件要求及时更新《质量手册》、相关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及记录,做好相关文件的宣贯及培训考核,保证管理体系持续改善,正常运转。

       让我们一起再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中的部分条款进行学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通过以上法规的学习,我们学习到出具的对社会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的检验检测报告、证书均应加盖资质认定(CMA)标志。未加盖资质认定标志(CMA)的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不具有对社会的证明作用。检验检测机构接受相关业务委托,涉及未取得资质认定的项目,又需要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证书时,相关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不得加盖资质认定(CMA)标志,并应在报告显著位置注明“相关项目未取得资质认定,仅作为科研、教学或内部质量控制之用”或类似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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