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日益细化,委托加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优化的产物。但是在食品企业的委托加工中,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如何各自明确自己的职责,避免风险呢?本文重点说明在食品标签标注中的注意事项。 【标注方式】 方法1: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特别说明】 【主要依据】 GB7718-2011 4.1.6中规定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两者均可。 在新版GB7718征求意见稿中,应标注受委托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章第三条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企业标准可以为委托单位标准、受委托单位标准或其他单位授权使用的企业标准。 (2018)沪03民终59号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经立法机关修订通过,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该法已删去“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的内容,该法并未禁止企业之间授权使用企业标准的行为。 使用委托单位的商品条码。 (二)进口产品可以使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经销企业或者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对商标使用作出了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规定仅对商标使用的对象和范围作了界定,并未指出商标使用的目的。在执法实践中,不能看到商标贴附于商品、商品包装等载体上,就认定是“商标使用”,还应考虑“使用”的目的。 目前主要由委托单位承担责任(有争议) 参考IPRdaily《委托加工中,委托人专利侵权责任的认定》 |
|
来自: 逐梦经典 > 《化验室建设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