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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解读

 杉乡文书阁 2020-07-23

自然资源部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26问26答

2020年5月14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围绕全国宅基地数量大、情况复杂,一些地方还存在农村地籍调查基础薄弱、登记资料管理不规范和信息化程度低等问题,提出了针对性解决措施。
那么,怎样解读《通知》精神?有哪些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问题?
三、外嫁女,两头空?
为了维护农村妇女宅基地权益,《通知》明确规定,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薄及权属证书上。
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外嫁女没有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那么依然享有原宅基地使用权。
六、申请宅基地的程序是怎样的?
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村民,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的书面申请;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在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交村委会审查;审查通过的,由村委会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户建房完工后,由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村民,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九、申请的宅基地需在多长时间内建房?
国家规定申请的宅基地需在两年内建房,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建房,村集体有权收回宅基地。
十、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是多少?
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占用农用地每处不超过200平方米(0.30亩),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处不超过233平方米(0.35亩)。
同时《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也就是说农村宅基地按照各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相关的规定,全国并没有统一的计算方法,因为涉及到山区、平原、草原等地理形势的因素,每个地区的政策不同。
十二、农村自建房,能盖几层?
农村盖房要坚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我国对农村自建房有一定的标准,但各地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3层:适用于从事农村生产和庭院经济的农户4-5层:适用于脱离农村生产的农户层高最高不得超过3.3m
十四、“一户多宅”村民,哪些情况下可以得到确权登记?
面积总和小于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未分户的,现有多处住宅面积之和小于等于分户后宅基地标准面积总和的;因房屋继承、赠与形成的一户多宅;宅基地合法流转;
十七、非本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可以登记吗?
以下情况可以进行确权登记:
“非本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应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1982年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自1982年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1999年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二十、城镇居民能否到农村购置宅基地?
不能,《通知》要求,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二十一、农民可以买卖宅基地吗?
根据法律规定,本村的宅基地只能出售给本村集体组织的村民(根据“一户一宅”规定,只能是无宅基地村民,例如需要分户无地的村民),城镇户口、外村村民无权购买。
二十四、在外地的村民,可以通过“微信”收到权属调查结果吗?
开展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的权属调查结果送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公示权属调查结果,对于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地区,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将权属调查结果告知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
二十五、房屋建在城乡规划区外,能进行不动产权登记吗?
对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地方已出台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办理。未出台相关规定,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出具规划意见后办理登记。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在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由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办理登记。
二十六、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对广大农民群众有什么好处?
农村土地的确权颁证对于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发展现代农业有着深远意义,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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