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晋铸刑鼎 前513年(鲁昭公二十九年、晋顷公十三年),郑国子产铸刑书二十三年之后,晋国的赵鞅、荀寅二大夫在汝滨(晋取陆浑戎之地)筑城,向当地征收了一鼓铁。鼓为重量单位(同时也是体积单位),三十斤为一钧,四钧为一石,四石为一鼓,一鼓铁即四百八十斤。二人用这些铁铸了一只鼎,以三十多年前晋国执政正卿范宣子制定的刑法为铭文。晋国步郑国之后,也开始尝试依法来治理国家。 晋铸刑鼎,孔夫子大发感慨说:“晋国这是要完蛋了呀!失去了根本的法度。晋国应当谨守唐叔(即唐叔虞,晋国首封君)定下的法度,以此管理人民,卿大夫按照各自的等级位次来遵守和维护,这样人民才能尊重贵族,贵族才能保守家业。贵、践有别,不相混淆,这就是所谓法度。晋文公因此设置掌管官职位次的官,在被庐修订完善唐叔定下的法律,以此来履行诸侯盟主的职责。现在放弃法度,去铸什么刑鼎,民众今后只盯着鼎上的条文,还拿什么来尊敬贵族?贵族又还有什么家业可守?贵践无序,又如何治理国家?何况范宣子之法,是当年在夷地军演检阅部队时所修,当时一次军演而三易中军之帅,有人因之而作乱。范宣子所修之法,可谓乱法,又有什么可值得遵守的?” 孔夫子早年一直致力于跻身贵族,几经努力而不获,最后只得去做培养贵族的事。孔说的核心在“礼”和“仁”,而礼的核心是秩序,也就君臣父子、长幼尊卑,讲究贵践有序。诚然如他所认知的,民众一旦知法懂法,势必眼中将有法而无君、尊法而不尊贵,贵族在平民中的地位和权威也将随之迅速下降,这些都不是孔子所愿见到的。(我成为不了贵族,但我可以定义贵族) 3、法治先驱 子产不但是当时著名的政治家,还是一位相当优秀的思想家,他执政郑国二十余年,处理事务不落前人窠臼,行事坦荡而见解深刻。子产向公众颁布成文法在当时无疑是一项重大创举,对限制贵族特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晋国作为诸侯盟主,虽然国力强大,但其国内政治权力长期掌握在贵族群体手中,政出多门。晋国当时的正卿是魏献子,而主持铸刑鼎的赵鞅(赵氏孤儿赵武之孙)和荀寅也是晋国贵族势力代表人物。晋铸刑鼎对打破政出多门的政治格局、巩固晋国霸业、推动社会进步同样具备非常积极的影响和作用。 郑、晋铸刑鼎,实开我国法制建设风气之先,为后世李悝、商鞅实施变法奠定了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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