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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刑鼎 | 左传拾趣

 时拾史事 2020-07-24
1、郑人铸刑书
前536年(鲁昭公六年、郑简公三十年)三月,郑国执政大夫子产主持制定刑律,并以之为铭文铸了一座鼎。在此之前,国之刑律向来是刻之于简、藏之于府、掌之于官,民众无得与闻。子产以铸之于鼎的方式将法律条文公之于众,实属前无古人的非常之举。
消息传开,同为当时著名政治家的晋国大夫叔向派人送了一封书信给子产,信是这么写的:
“我一直对您寄以厚望,现在看来则荡然无存了。当年先王通过衡量事情轻重来断定罪行,而不是依靠所谓刑律,是因为担心民众起争讼之心。尽管如此,民众好争好讼仍然无法禁绝。所以再限之以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立官品上下等级和俸禄厚薄制度以勉励那些顺从教诲之人;从严断罪以威慑行为放纵之人。这样之后仍然担心达不到效果,因此再教之以忠,奖励善行,使民和悦,临之以敬,涖之以强,断之以刚。如此,还须要求官员贤明、里长忠信、教师慈惠。做到上述这些,民众才会听从领导而不生乱。民众一旦知道有法可依,就不再忌讳上级。人有相争,则诉求于刑律,以侥幸获得成功,事情遂不复可控。”
“夏有乱政,因此作禹刑;商有乱政,因此作汤刑;周有乱政,因此作九刑;三代之兴刑律,皆因乱世。”
“先生辅佐郑国,开征田赋而召来谤政,制定刑律而铸之于鼎,欲籍此以安定民众,不亦难乎?《诗经》上说:‘效法文王,四方安定。’又说:‘效法文王,万邦信服。’如果做到这样,又何必依靠什么刑律呢?民众知道了刑律,就会放弃礼而凡事以刑法为据,对刑法的每字每句都要争个清楚明白。案件将因此滋生,贿赂将因此并行。郑国将在您执政的时期走向衰败吧?因为我听说‘国之将亡,必多立法。’大概指的就是您和郑国目前的状况与所作所为吧!”
叔向和子产素来惺惺相惜,叔向诒书纯粹出于政见不同。也因此,子产心知难以一一详述,于是作了一个非常简单的回复,他说:
“既然您如此认为,我也没什么话好说。在下不才,难以虑及子孙,仅以此勉力救当世而已。虽不能承命,亦不忘大惠!”

2、晋铸刑鼎

前513年(鲁昭公二十九年、晋顷公十三年),郑国子产铸刑书二十三年之后,晋国的赵鞅、荀寅二大夫在汝滨(晋取陆浑戎之地)筑城,向当地征收了一鼓铁。鼓为重量单位(同时也是体积单位),三十斤为一钧,四钧为一石,四石为一鼓,一鼓铁即四百八十斤。二人用这些铁铸了一只鼎,以三十多年前晋国执政正卿范宣子制定的刑法为铭文。晋国步郑国之后,也开始尝试依法来治理国家。

晋铸刑鼎,孔夫子大发感慨说:“晋国这是要完蛋了呀!失去了根本的法度。晋国应当谨守唐叔(即唐叔虞,晋国首封君)定下的法度,以此管理人民,卿大夫按照各自的等级位次来遵守和维护,这样人民才能尊重贵族,贵族才能保守家业。贵、践有别,不相混淆,这就是所谓法度。晋文公因此设置掌管官职位次的官,在被庐修订完善唐叔定下的法律,以此来履行诸侯盟主的职责。现在放弃法度,去铸什么刑鼎,民众今后只盯着鼎上的条文,还拿什么来尊敬贵族?贵族又还有什么家业可守?贵践无序,又如何治理国家?何况范宣子之法,是当年在夷地军演检阅部队时所修,当时一次军演而三易中军之帅,有人因之而作乱。范宣子所修之法,可谓乱法,又有什么可值得遵守的?”

孔夫子早年一直致力于跻身贵族,几经努力而不获,最后只得去做培养贵族的事。孔说的核心在“礼”和“仁”,而礼的核心是秩序,也就君臣父子、长幼尊卑,讲究贵践有序。诚然如他所认知的,民众一旦知法懂法,势必眼中将有法而无君、尊法而不尊贵,贵族在平民中的地位和权威也将随之迅速下降,这些都不是孔子所愿见到的。(我成为不了贵族,但我可以定义贵族)

3、法治先驱

子产不但是当时著名的政治家,还是一位相当优秀的思想家,他执政郑国二十余年,处理事务不落前人窠臼,行事坦荡而见解深刻。子产向公众颁布成文法在当时无疑是一项重大创举,对限制贵族特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晋国作为诸侯盟主,虽然国力强大,但其国内政治权力长期掌握在贵族群体手中,政出多门。晋国当时的正卿是魏献子,而主持铸刑鼎的赵鞅(赵氏孤儿赵武之孙)和荀寅也是晋国贵族势力代表人物。晋铸刑鼎对打破政出多门的政治格局、巩固晋国霸业、推动社会进步同样具备非常积极的影响和作用。

郑、晋铸刑鼎,实开我国法制建设风气之先,为后世李悝、商鞅实施变法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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