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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基础知识第四章 :货运保险

 标准HR 2020-07-24

一、海运保险的承保范围(保险责任的范围):只保可能发生的,而不是必然发生的。

(一)海上风险。

1、自然灾害。

2、意外事故。

(二)海上损失:

1、按损失程度

(1)部分损失

(2)全部损失

A实际全损

B推定全损

2、按损失性质

(1)单独海损

(2)共同海损

(三)外来风险

1、一般外来风险

2、特殊外来风险

二、我国海运保险的险别

(一)基本险别:可单独投保的险别(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二)附加险别:不可单独投保的险别(一般附加险、特殊附加险)。

(三)保险责任的起讫:

1、空间上:

仓至仓原则:战争险以水面为限。

2、时间上:

A当货物从目的港卸离海轮时起满60天,不论保险货物有没有进入收货人的仓库,保险责任均告终止。

B战争险的负责期限最长延至货物到目的港当日满15天为止。

C货物在中途中转船或分运,保险责任在转船时中止。

D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扩展保险期,在保险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每天加收一定保险费。

三,关于协会保险条款(ICC)

四、合同保险条款的规定及基本做法。

(一)FOB、CFR:无需具体规定,买方自己做保险。

(二)CIF:具体规定(卖方做保险,为买方做,即受益人是买方)。

CIF合同中保险条款的基本内容:

1、投保金额(不等于发票金额):货值加上投保加减。

2、险别。

3、适用的保险条款:原则、战争费费用。

(三)我国习惯做法:

1、出口:逐笔投保。

2、进口:预约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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