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数据治理并非此消彼长的零和游戏,而是需要处理好四个目标之间的关系。这四个目标分别是:数字技术和数字市场的发展与创新;消费者权益保护尤其是个人数据和隐私保护;商业利益;以及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任何一项数据法律制度都需要权衡、兼顾这些目标,如个人信息保护不能枉顾商业利益和公共利益而走向绝对化,企业对个人数据的获取及使用也不能以牺牲个人隐私为代价。另一方面,数据治理需要凝聚更多共识。比如,由于数据具有多重属性,个人数据保护,与商业秘密、数据库权、企业数据权益等可以共存,并非非此即彼。再比如,就数据开放而言,政府数据与企业数据在数据产生、公共属性等方面存在实质差异,因此不能无差别地讨论数据开放,特别是不能无条件地强制要求企业共享数据,这不仅与数据产权相悖,而且不符合《意见》提出的“促进要素自主有序流动”。可以说,只有人们在数据治理问题上不断达成共识,才能确保对数据法律制度的探索是朝向正确的方向。此外,数据要素市场还需要考虑数据伦理、行业自律、绿色发展等事项。数据伦理和行业自律可以促进企业和行业自我约束,践行“数据向善”(data for good),如腾讯提出的数据隐私理念——“科技向善,数据有度”;绿色发展则旨在回应数字技术和数字经济的环境影响,要求数字公司在建设数据中心、开展数字业务等过程中,承担更多的环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