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小心将钱转给和妻子同名同姓的人,可对方辩称转钱是自愿行为,不愿意返还转错的钱,转错的钱还能要回来么? 李某是常年在武汉从事房屋建筑施工的包工头,汪某2年前曾经在李某手下做过油漆工,后来汪某因为去广州打工离开了李某的施工队。巧合的是,李某的妻子和汪某同名同姓,当时李某用手机银行每月向汪某转账支付工钱,所以手机银行里留存了汪某名下的银行账号。 一个月前的一天,李某要向妻子的账户转账10000元,但在操作手机银行时,不小心选择了汪某名下的账号,将款项误转入汪某的账户内。汪某收到李某的10000元汇款后,刚开始也有些许疑惑,但过了几天也没人找自己要回去,汪某觉得反正又不是偷的抢的,钱到了自己账户就是自己的了,于是用该10000元为自己购买了人身意外保险。几天后,李某发现误转款,要求身在广州的汪某返还该款项,可汪某说这钱是李某自愿转的,拒绝返还。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朱越介绍,李某因疏忽将10000元转至与其妻同名的汪某账户内,汪某取得该款项无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李某有权要求其返还。如果汪某辩称自己应该取得该10000元,则汪某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取得该款具有法律根据,否则,汪某取得的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向李某返还该10000元。 朱越介绍,《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因为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虽获得的利益已经是既存的事实,但仍然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受益人应将其所得的利益返还给受有损失的人。由此产生的这种不当得利返还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是不当得利之债。 朱越表示,现实生活中,无合法根据地取得利益并导致他人受损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这种不当得利事件不能得以遏制,就会极大程度地削弱人们对日常经济活动的信心和积极性。因此,为了消除这种不公平,民法设立了不当得利制度。它旨在矫正受益人所获得的不当利益,通过赋予利益受损者向受益者主张返还的权利,让利益恢复到真正的权利人手中,从而实现对权益真正归属者的保护。这一制度有效地规范了人们的交易行为,维护了交易秩序的稳定,并为社会公平的构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法律小贴士不当得利要具备四个要件 不当得利的构成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一是一方获得利益。二是另一方受有损失。三是一方获得利益与另一方受有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也即另一方的损失是因一方获得利益造成的。四是获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记者夏晶 通讯员武法宣) 【编辑:王春岚】 |
|
来自: skysun000001 > 《民主法治社会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