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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被判转让无效

 昵称26711945 2020-07-29

导读



望某在离婚诉讼前转让了自己名下的股权,其配偶起诉股权转让无效,法院判决支持。

股权转让事实

2020年03月,望某向法院起诉,请求与其夫艾某离婚。当日,法院也立案受理了原告望某与被告艾某、杨某某、王某股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望某诉请确认被告艾某转让给杨某某、王某、福建某公司30%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之前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其中约定双方婚后共同在某公司的投资约900万元及可得收益归男方所有,向女方支付现金400万元等。某公司的股东为艾某、杨某某、王某,艾某为执行董事,杨某某为经理,王某为监事,杨某某和王某为艾某的姐夫和妹夫。2020年2月,艾某与杨某某、王某各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艾某将股权分别转让给王某和杨某某等内容。

法院审理认为

1、在无证据证实望某知晓并同意该交易的情况下,应审查杨某某、王某受让40%股权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本案中,艾某与杨某某、王某系亲属关系,且同为福建某公司股东并在公司任职,杨某某、王某称对艾某和望某正在离婚一事不了解明显不合常理,艾某与杨某某、王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显然是为了规避离婚协议而倒签的。艾某私自转让股权的行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高度可能性,杨某某、王某受让股权并非善意,故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存在恶意串通损害望某利益的情形,应为无效。
2、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相互返还。一审判决确认艾某与杨某某、王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杨某某、王某应协助艾某将上述股权变更登记至艾某名下。

类案总结

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公司股权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一方可以起诉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如果购买方是善意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一方可主张分割股权转让款。

张特律师

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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