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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涉水损失险属于附加险,其保险条款显示保险责任是“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的直接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

 952952 2020-07-29

7月27日,据报道,西安被水淹了的劳斯莱斯,4S店预估的修车费用达到260万元,近半个月过去,保险公司仍迟迟未予赔付。“他们永远只给我一句话,等消息”,该劳斯莱斯车主樊师傅表示,这让他损失很大,因为该车是车主作为婚车租赁用的,不能投入使用,让樊师傅每天损失四五千元。

太平洋保险陕西分公司方面则表示,按照规定,像樊师傅这样发动机损坏并不在理赔范围内,但鉴于樊师傅劳斯莱斯被泡引发了一定舆论关注,他们才上报总公司,而对于这260万元的预估修车费能不能理赔,他们也在等总部通知。

一位汽车保险从业人员告诉时间财经,该起事件中,车主主要认为保险公司拖延,其实如果是个三五万的赔偿肯定很快就搞定了,但是高额的赔偿、或难定损的赔偿,时间确实会长一些。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收到赔偿请求和证明材料后最长有60日的处理时间,到了60天对给付保险金数额还不能确定的,就把可以确定的数额先支付。

该业内人士还表示,根据媒体给出的合同截图显示,这辆车当时投保时的价值是145万元,保险公司最多就赔偿145万元,说维修费260万元没有意义。

发动机赔付之争

7月10日,西安的一场暴雨淹了不少车,其中就包括一辆劳斯莱斯。该车为劳斯莱斯古思特,新车价格约400万元。据保单显示,该车的登记时间为2011年,即该年在中国第一次上牌,目前已经是一个9年的二手车了。2020年该车投保时的评估价值为145.236万元,对应的保险费用约3万元。

因为涉及发动机损坏,这辆劳斯莱斯的维修费用奇高。劳斯莱斯4S店工作人员称,“按换新的发动机,需要九十多万元,下来得至少100多万元。”而这次4S店预估的修车费用清单维修费用一共达到了260万元。

樊师傅表示,事发后联系保险公司,前两天对方还说放心,只要没有二次打火,他们就给保险发动机。但随后就开始拖延,一直让他等消息。

前述业内人士表示,保险有4个基本原则,第一条就是损失补偿原则,不能额外获利。根据保单,该车承保时价值为145万元,意思是说这个车无论损失多大,保险公司会在145万元内赔付。

关于一个145万元的车为什么维修费会高达260万元,关键在于发动机。据报道,该车发动机连杆被顶弯了,发动机是由缸体、缸盖、曲轴、凸轮轴、活塞、连杆这几个大件组成,厂家对这几个配件基本不单独供应,只提供发动机总成,自然价格不菲。

对于发动机是否在保,上述业内人士表示,发动机进水其实也分情况,停放状态下车辆发动机本身密闭是进不了水的,即使进水了,打开盖子把水放掉,换个机油做个保养即可。比如文中提到发动机里边有个传感坏了,其实这种车型发动机上面有很多传感器,都是可以单独更换的。

但是如果涉及到缸盖、曲轴、凸轮轴、活塞、连杆等几个大件的损坏,基本是二次打火造成的损失。对于二次打火,有可能是驾驶员操作导致,也不排除很多车有自动启动功能,熄火后会自动二次打火。

不论是哪种原因,车损险是肯定不包括二次打火造成的发动机损失,这种需要专门的“发动机涉水损失险”来保障。业内人士称,实际上并非太平洋保险公司一家如此规定,2016年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用这一个条款。

该人士还表示,长江流域受暴雨及洪水的影响,部分地区一天财产险的报案赔付金额相当于往年几个月的赔付金额。对于汽车发动机的保护,一方面是车主可考虑购买发动机涉水险,另一方面在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一般车型有个自动启停按钮,车主把它关上即可防止汽车自动二次打火。

法院判例各不同

时间财经查阅发现,不同法院对车损险是否包括发动机损害赔偿有不同的判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一则判例显示,某轿车行驶遇到暴雨,车辆熄火,委托4S店进行维修并支付修理费22.2万元,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只能理赔14.8万元,剩余7.4万元以发动机进水损坏不属于其赔偿范围为由拒绝支付。

法院认为保险条款约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同时约定因暴雨造成的车辆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上述两个条款并不存在矛盾。理由在于,涉案车辆被水淹是暴雨等自然现象致损的表现之一,因此发动机进水可以由多种原因引起,既可以由暴雨等自然现象所致,也可以由驾驶员失误或有意涉水行驶所致。关键在于判断暴雨时涉水行驶是否不可避免,即车辆除了保持继续行驶外,是否还有其他更为安全妥当的选择。

本案已有证据证明,事发当时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地区降雨达到暴雨标准,而暴雨导致路面积水是常见现象,暴雨时也易引发交通混乱,因此在暴雨尚未阻断交通时,尽快驶离积水路段,防止暴雨持续、积水加深从而导致滞留车辆更大损失,是大多数驾驶员会采取的做法,符合常理。

因此,法院认为,本案中导致发动机进水的原因是暴雨,应属被告的保险责任范围,故被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暴雨导致的发动机损失予以理赔。

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则民事判决书(2019)豫民再900号显示,二审法院认为,从案件查明的事实可知,涉案车辆在人民财险商丘分公司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未投保发动机涉水损失险。

发动机涉水损失险属于附加险,其保险条款显示保险责任是“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的直接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

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八)项规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属于免除保险人保险责任的情形。

综合本案案情,涉事车辆的车主宋金欧知晓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属于保险人免责情形,又未投保附加险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一审判决人民财险商丘分公司对涉案车辆的损失及评估费承担给付责任不当,予以纠正。人民财险商丘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人民财险商丘分公司对宋金欧的车辆发动机损失255900元不承担给付责任)成立,予以支持。

最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维持,做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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