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默成斋 《子平真诠》认为:地支的合、冲、刑之字须论数量,相刑、相冲的干支要一对一或一对三,而不能一对二。即:一子不刑二卯,但一子可以刑三卯;或一子不冲二午,但一子可以冲三午。 通过多年的实践,我认为:地支相冲(刑)只有冲(刑)力大小之分,而不存在“一不冲(刑)二”。在不考虑其它因素的前提下(刑冲并论): 1、若形成两子夹一午的相冲,一对一相冲“午”字都难胜出(水主克火),何况是“左右夹击”呢?因此,在此类型的相冲中,“午”字自会“避让”,损力自然要小。 2、若形成两午夹一子的相冲,“午”字得势,左右反欺“子”,其冲力也异常之大。 3、若形成子年、午月、午日等类似形式的相冲,以年月相冲论,而不作年日相冲论。 另,《黄金策》有曰:“贪生贪合,刑冲克害皆忘”。这涉及到“合能解冲”、“遇冲不论合”等方面的说法。 我认为,“合能解冲”、“论冲不论合”须看相合或是相冲的两个地支所处的位置,或相邻或相隔。 若都相邻,此时须看命局中的“合力”与“冲力”的大小,具体的要看透出的天干时何种五行而决定。合力大于冲力,则“合能解冲”、若冲力大于合力,则“论冲不论合”。 “遇冲不论合”,我的理解是它本义与“地支六害”相近。在地支六合中,一旦遇到相冲,必定产生六害,故而“害”生于“合”。 因此,当地支形成相合与相冲并见的时候,有观点认为“遇冲不论合”,这样的观点也是合理的,避重就轻嘛。 而我的观点是,应该将“合”、“冲”并论,即“合”中有“冲”、“冲”中带“合”。因此,要以所临的位置来确定是“合能解冲”或“冲能解合”。 如: 戌 辰 子 申 此范例中,辰戌相冲在前,申子辰三合在后。因此辰戌相冲因申子辰合局而解。 如:辰 酉 卯 午 此范例中,辰酉相合在前,卯酉相冲在后。因此辰酉相合因卯酉相冲而解。 如:巳 亥 亥 寅 此范例中,一巳不冲二亥,因日时寅亥相合,合一留一,也因此使得年月形成了巳亥相冲。 如:子 午 戌 辰 此范例中的子午相冲,因午戌半合而解。而午戌半合又因辰戌相冲而解。最终命局形成子午相冲和辰戌相冲。 如:辰 子 午 亥 此范例中,子辰合水因子午相冲而解,而午与亥暗合解了子午之冲,因此子辰也能相合。 如:卯 子 午 巳 此范例中的子卯相刑也因子午之冲而解。冲力大于相刑,因此冲能解刑,而刑不能解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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