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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fyysx 2020-07-30

编者按

根据合同法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当发现合同存在无效原因后,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涉案合同无效。该种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权是否应受到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学界存在肯定说、否定说、折中说三种观点。请详见下文。

最高院案例:

(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

01

案情简介

一、1993年,北生集团与威豪公司签订了《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开发乡镇企业城范围内150亩土地的相关事宜。合同约定,威豪公司付清全款后,北生集团向威豪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并为威豪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同时还约定了开发费用、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二、威豪公司依约向北生集团支付了大部分款项,但北生集团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事后,威豪公司发现由于北生集团尚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也未对土地进行实际的投资开发,因而认为该合作开发协议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

三、2005年,威豪公司及其开办单位北海公司作为原告,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书》无效,并要求被告北生集团返还费用、赔偿损失。

02

争议焦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在于:威豪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03

案涉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04

裁判观点

本案一审法院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为最高人民法院,两审法院均认为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即威豪公司起诉请求确认涉案协议无效不应受两年(新法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一审法院认为:“威豪公司、北海公司的起诉没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不适用于形成权。而威豪公司、北海公司关于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属于形成权之诉,不应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二审法院认为:“合同当事人不享有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定权利,只有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效力的认定,实质是国家公权力对民事行为进行的干预。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单纯的时间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关于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请求,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案中,威豪公司与北生集团签订的《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书》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后,威豪公司才享有财产返还的请求权,故威豪公司的起诉没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05

法理分析

本案中,北生集团主张威豪公司直至2005年才起诉请求确认涉案协议无效,已超过了两年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北生集团的抗辩,认为威豪公司起诉合法,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但理由有所不同:一审法院从权利性质出发,认为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不适用于确认合同无效的形成权;二审法院则以国家公权力为出发点,认为合同效力的判断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对民事活动的干预,因此,单纯的时间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违法性,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永远无效。本案作为公报案例,认定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观点在司法实务界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无论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在理论界,对于该问题仍存在着长久的争论。学界的观点主要分为三种:否定说,即认为该种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肯定说,即认为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权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折中说,即认为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应区别对待,对于绝对无效的合同,应当不适用诉讼时效,反之,相对无效的合同应当适用。

一、否定说的主要理由

本案采用的即为否定说,这种观点认为,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权不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当事人以时效经过为理由抗辩合同效力的,应当不予支持。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确认合同无效诉讼在诉的分类中属于确认之诉,而确认之诉不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范围。有学者认为,诉讼时效的客体仅限于请求权,请求权最大的特征在于行使需有义务方的给付方可完成。而当事人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后,一经审判机关认定,合同即自始无效,无需对方当事人协助即可完成。因此,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不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范围,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第二,单纯的时间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本身的违法性。合同无效是由于其满足法律所规定的无效要件,如损害第三人利益,违背公序良俗,违反强制性规定等,是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产物的否定性评价。因此,只要相应的法律规范与公序良俗未发生改变,合同的违法性便一直存在,合同应当自始无效、绝对无效。如果确认合同无效需适用诉讼时效,就意味着在《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经过后,无效的合同将变为有效,违法获得的利益将顺理成章地成为合法利益,这显然与法律设置无效合同的初衷背道而驰。

二、肯定说的主要理由

肯定说认为,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主要理由如下:第一,适用诉讼时效可防止合同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稳定状态。如果对确认合同无效无任何时间限制,将导致合同长期处于随时即可被认定无效的状态,不利于交易安全。尤其在合同标的物被多次流转的情形下,一旦在多年后又认定前合同无效,后续的多次转让都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第二,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也是法律上的权利之一,凡是权利都应受到限制。适用诉讼时效便是对该请求权的时间限制,符合“节制”理念。“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适用时效制度有利于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防止合同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第三,适用诉讼时效可防止恶意抗辩的发生。恶意抗辩是指当事人故意签订无效合同,而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合同无效,要求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恶意抗辩常发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开发商在未取得预售许可的情况下,隐瞒事实,与买受人签订购房合同,后因房价上涨,便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再履行买卖合同。如对确认合同无效施以时间限制,可大大减少恶意抗辩的发生。第四,对比刑法,适用诉讼时效并不会导致原本无效的合同成为有效合同。刑法中对于犯罪行为规定了追诉期限,也是基于秩序和效益的考量,追诉期限经过带来的后果仅仅是国家机关无法惩罚罪犯,并不意味着国家承认犯罪行为的合法性,犯罪永远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行为。相比民法,适用刑法的行为性质必定更为严重,社会危害更大。根据类推原则,民法中,确认合同无效也应适用诉讼时效,以平衡秩序与效益价值。第五,如不适用诉讼时效,将导致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返还原物等请求权也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不合法理。合同无效后,可能产生返还原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如确认合同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则上述因无效而生的权利实质上也不受时效限制,此类给付之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不合法理。

三、折中说的主要理由

折中说将合同分为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两类,对于绝对无效的合同,即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了公共利益的合同,由于其违反了社会的法律秩序,因此不应适用诉讼时效,权利人随时可起诉请求确认无效;相对无效的合同是指主要关涉到第三人的利益的合同,例如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此时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以督促第三人行使权利。

四、本文观点

从上述三种学说的主要观点来看,否定说强调维护法律权威,坚持法律正义,肯定说注重效益与秩序的平衡,强调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均有其道理所在。本文认为,应当坚持否定说,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第一,合同效力体现的是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评价,无效的合同违法性一直存在,有加以否定的必要。合同效力是法律问题,审判机关可不经当事人申请,直接依职权直接判定其效力,其背后体现的是国家公权力对私法领域当事人意志的干预,只要无效合同所违反的法律未发生修改,无效的合同便应当永远无效。一些持肯定说的学者将诉讼时效与刑法上的追诉期限类比,认为既然更为严重的刑法都规定经过一定期限后便不予追究犯罪,那么相对轻微的民法效力问题更应适用诉讼时效,本文不予赞同。在刑法中,追诉期限限制的是侦查机关,相对方是犯罪嫌疑人,二者地位不对等,法律在制定时应当侧重保护弱势方犯罪嫌疑人的利益;而在民法中,诉讼时效限制的主要为当事人,相对方是平等地位的当事人,二者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保护弱势方利益的问题,因此,确认合同无效无需在时间上羁绊当事人。第二,适用诉讼时效并非防止恶意抗辩的唯一途径。恶意抗辩的实质在于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就具有投机取巧、借助法律漏洞牟利的不正当目的,可以援引其他其他法律规定予以制裁,不必以适用诉讼时效的方式来避免恶意抗辩。第三,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可能产生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的请求权,此时请求权仍然受到一般诉讼时效的限制;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前,尚不具有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的法律关系,诉讼时效自然无从谈起。因此,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并不意味着后续给付之诉也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综上,确认合同无效是法律对合同的否定性评价,是对其合法与违法的判断,体现了国家意志,应当认为,不适用诉讼时效更有利于彰显法律态度,保护当事人利益。

06

同类案例

1. 临海市有限公司与临海市办事处泾头村民委员会案,案号:(2007)浙民二终字第290号。

2. 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付下村民居委会与济南六和实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案号:(2015)济民四终字第760号。

参考文献:

[1]孙明丽. 论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适用[D].苏州大学,2013.

[2]徐晓惠. 无效合同确认与诉讼时效[D].吉林大学,2011.

[3]方一青. 无效合同认定不适用诉讼时效之理论思辨[D].吉林大学,2010.

[4]余冬爱.无效合同诉讼时效问题探析[J].政治与法律,2009(01):133-137.

[5]杨少南.论无效合同与诉讼时效的适用[J].现代法学,2005(02):9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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