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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典”亮美好生活 之总则篇(一)

 当以读书通世事 2020-07-31

《民法典》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保护法典”,是新中国历史上首部民法典。共7篇,1260条,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确立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等基本原则,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在民法典施行后,现行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九部民事单行法将同时废止。

《民法典》总则编

——私法精神之凝炼,统揽法典全局而普遍适用

《民法典》总则编,是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公平诚信等私法精神的集中体现,是“权利保护”的总篇章,统揽民法典全局而适用于民法典各编。与其他编形成总分结合、静动相辅的法典结构,契合社会现实需求;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社会抚养等一般条款,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1、胎儿权利保护——能够继承遗产、接受赠与、要求侵权赔偿

《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检察官解读:在法律上,一个人的各项权利起始于出生,终结于死亡。胎儿因为尚未出生,原则上不享有权利,也不能主张权利。但是胎儿又是新生命开始,在未出生时就已经是被视为家庭成员,可能被赠与财产,《民法典》立法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特别规定了胎儿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要求侵权赔偿等权利。

2、“新冠疫情”等紧急情况下,无人照料的被监护人权利保护——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民法典》,“典”亮美好生活 之总则篇(一)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检察官解读:2020年的新冠疫情,不仅是一场对抗病毒的医疗大战,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战考验”。疫情防控,监护人因疑似感染而被隔离情形下,被监护人的权利谁来保护?《民法典》明确规定,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解决因监护人患病、隔离、死亡而处于无人照料时的生活保障问题。

3、个人信息保护——擅自取得、收集、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的,需担责

《民法典》,“典”亮美好生活 之总则篇(一)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检察官解读: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个人信息被泄露的事情。比如,莫名奇妙的接到一些买卖房屋、买卖股票、子女教育辅导班等骚扰电话,烦不胜烦之外,更有一种个人信息被全盘掌握的不安全感。此次《民法典》立法,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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