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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瓶自制药酒换十年刑期,非法行医必严惩,非法行医者且行且珍惜

 风水地气李焕民 2020-07-31

在我们国家,自制药酒的现象普遍存在,有的是给自己使用,有的则出售给他人获利,由于对药物毒理不熟悉,中毒的现象经常出现,出售给他人的一旦出现中毒或者死亡的情况,往往追究法律责任,甚至还会有牢狱之灾。

一瓶自制药酒换十年刑期,非法行医必严惩,非法行医者且行且珍惜

张某由于常年从事体力活动导致腰部经常疼痛,在亲戚的介绍下,到杨某的按摩店为其做按摩。推拿结束后,杨某告知张某他的腰疼是由于腰椎间盘突出引起的,他自行研制了一种药酒,恰好是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的,只要张某喝了他的药酒,腰疼的问题肯定得到解决,于是张某花了100元买了两瓶,杨某告知张某一次喝一瓶盖,一天喝三次。

张某回家后,按照杨某嘱咐的服用剂量服用,十分钟后出现四肢麻木、心悸等不适症状,张某的家属立马给杨某打电话告知情况,杨某让张某的家属立马让张某喝绿豆汤进行解毒。后因症状愈发严重,家人拨打“120”电话将其送至医院进行治疗,第二天凌晨2时许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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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死亡后,张某家属认为是杨某的药酒导致张某死亡的,申请做尸体解剖,法医在检验中发现,张某的尿液、心血和服用的药酒中均含乌头碱成分,最终鉴定意见为:“张某系乌头碱中毒死亡。”

张某的家属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询问过程中,杨某供述,他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没有医师资格证书,因为他的爷爷是中医,所以他学了一定的中医知识,之后就开了中医按摩推拿店,主要进行推拿、按摩以及销售膏药和自制的中药药酒,给一些患有风湿、腰椎间盘突出的患者开其自制的中药药酒服用,药酒主要成分包括杜仲、当归、制草乌、鬼吹萧、过山龙、蝎子、蜈蚣、白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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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但是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属于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加上杨某通过家人与被害人张某的近亲属已经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并已经实际履行,而且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出具了谅解书,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最后,结合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审后,杨某提出上诉,认为其行为不应该被认定为非法行医,理由是他并没有出具了诊断和检查,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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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法行医指的是行为人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和不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违法进行医疗活动的行为,以及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近年来,非法行医案件并不少见,这些人往往抱着侥幸心理,躲避执法,认为自制的药酒不会给患者造成严重的后果,来牟取非法利益。以本案为例,杨某仅仅是跟着他的爷爷学了几天中医,在没有从业资格证和执业机构许可证的前提下,就看在医疗行为,属于毫无争议的非法行医行为,另外,其自制的药酒中,含有剧毒的草乌,服用2-4mg即可以致死,本案的张某就是因乌头碱中毒而死亡,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行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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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非法行医罪同样有明确的规定,第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等四种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行医罪所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而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将会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卫生部门一直重点打击非法行医的行为,但是由于受到利益的驱使,很多人躲避执法,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给查处带来了很大的难度,更为重要的是,现在农村的集镇,已经成为非法行医的重灾区,很多没有相关知识的百姓因此受到了巨额的损失,因此提醒各位有医疗服务需求时,到正规的医疗机构求医问药。也提醒那些利益熏心的人,别去做这些伤天害理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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