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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问题研究(二)

 大道至检 2020-08-01

编者按

北京市检察院政治部、办公室会同北京市检察官协会,对疫情期间创新培训形式推出的“京检云课堂”进行全新改版升级。改版升级后的“京检云课堂2.0版”,将统筹发挥北京市检察官协会专业分会在检察专业化培训中的主体作用,每期由一个检察专业分会负责,聚焦重点、难点、热点、痛点问题,研究确定一个专题,细化3至5门专题系列课程,邀请本专业领域资深检察业务专家、优秀检察业务骨干和专业领域专家学者主讲授课,旨在通过推进培训课程的专业化、体系化建设,更好满足检察人员提升专业岗位核心素能的需求,不断提升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水平。“京检云课堂”诚邀您一起参与、学习和分享,籍云端方寸屏幕,洒万里智慧甘霖!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问题研究




本专题课程由北京市检察官协会刑事犯罪检察专业分会组织会员骨干力量开发制作。专题课程共分四讲,分别从基本情况、启动及审查、处理和量刑建议等四个方面,系统介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时代背景、基本内容、试点经过、量刑建议及办案中需要把握的重点问题。




//  刘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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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OFILE

北京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刑事犯罪检察部)三级高级检察官,著有《检察再出发》《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法治无禁区》。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启动和审查







认罪认罚在侦查环节就可以启动,但实践中还是以审查起诉环节由检察机关启动为主。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启动、案件的审查、量刑建议的提出和具结书的签署等均需要检察官在具体应用中衡量把握。因此,审查起诉环节能否准确有效地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该制度能否实现其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公正与效率的价值追求具有重要的意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启动


一是侦查机关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的,侦查机关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情况。其中,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对侦破案件有帮助的,侦查机关可以出具从轻处罚建议书,一并随案移送。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主刑从宽的幅度可以在前款基础上适当放宽;被告人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在前款基础上可以适当缩减。建议判处罚金刑的,参照主刑的从宽幅度提出确定的数额。”这实际上就建立了早认罪认罚、更从宽的原则。目前,在很多地区都建立了在不同阶段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梯度制度,显然在侦查阶段自始就认罪认罚的,也应当获得更大的从宽幅度。


二是检察机关自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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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检察机关自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占相当大的比例。对于侦查机关未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的相关规定,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有权提出适用该制度的申请,有权通过辩护人与人民检察院进行量刑协商。

对于没有辩护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若犯罪嫌疑人提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其安排值班律师为其提供帮助,符合应当通知辩护条件的,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严格依法进行讯问,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表示认罪认罚的,可以启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并于随后依法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有被害人的案件,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对其意见记录在案。


三是审判机关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实践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未认罪认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就定罪和量刑听取双方意见,依法作出裁判,此时具结书不再是一个必备要件。

认罪认罚案件的审查

认罪认罚案件的审查工作,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比较,既有共性的一面,如都需要审阅卷宗、告知权利、讯问核实、听取意见等;又有明显的不同,如认罪认罚案件还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进行认真审查,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检察机关还需要与犯罪嫌疑人进行认罪认罚协商并签署具结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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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

因为认罪认罚的前提是真实和自愿,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愿性”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案的核心,也成为认罪认罚案件审查起诉工作的重中之重。


第一,自愿性的认定。


犯罪嫌疑人自愿选择配合司法机关,需要以认知的完备、意志的自由为前提。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认罪认罚决定的作出需要经历认知、衡量、选择的过程。认知,是犯罪嫌疑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容有着清楚明确的认识,在此基础上,其才会将该制度对自己的影响进行衡量,结合自身对案件的认识作出自己认为最有利的选择。因此,在审查自愿性时,必须保证犯罪嫌疑人首先充分了解该制度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第二,自愿性的审查方法。


自愿性作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诉讼行为的主观状态,看不见、摸不着,很难用单一的标准判定。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要注意综合运用多种方法进行审查。其中包括:

审查在案其他证据。

办案人员在审查卷宗材料时,不但要审查有罪供述是否稳定、连贯,还要注意与其他证据对照,尤其是犯罪细节,是否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印证度越高,则有罪供述的自愿性越强。

查看同步录音录像。

对于案卷中附有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的,要认真查看。同步录音录像能够全面反映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时的状态,是判断其有罪供述自愿性的重要依据。

征询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

实践中,有些犯罪嫌疑人对辩护人和值班律师更加信任。因此,审查过程中也要重视与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进行沟通,作为判断认罪认罚自愿性的途径。

对于有翻供可能的,还可以对认罪认罚过程进行录像,从而作为固定自愿性的证据。在出庭准备的过程中,也不能对认罪供述过度依赖,还要同时做好庭审翻供的准备,确保翻供之后也能够进行有力指控,从而保证庭审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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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阅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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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阅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查看笔录中是否完整供述了犯罪过程,尤其是相关细节。审阅在案其他材料,查看是否有证据印证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有被害人的案件,查看被害人的损失是否得到赔偿,是否谅解了犯罪嫌疑人。此外,还要审查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扣押、追缴、发还情况,证据是否存在瑕疵等。要通过查看在案证据材料,对案件有一个整体把握。

审阅了起诉意见书、证据材料后,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初步的综合评判,确定是否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来办理。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要考虑适用该制度。不过,对于严重暴力犯罪、情节恶劣、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等情形的案件,是否从宽也要慎重决定。对于可以适用该制度办理,但缺少证据材料或者证据存在瑕疵的,限于办案期限的规定,要及时通知公安机关补充材料或者进行补正、做出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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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受理案件后三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尤其是要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实践中,不少犯罪嫌疑人文化水平不高,仅由其阅读,难以保证其真正理解制度内容。因此,检察官有必要向其详细阐释,使其明白可以免费获得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以及自愿认罪认罚一般都会获得从宽处罚,避免其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产生误解。目前,根据高检院的要求,在羁押场所和办案场所普遍播放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宣传片,为权利告知工作提供了一个比较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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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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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了解核实其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是否出于本人意愿,是幡然悔悟还是为了获得从轻处罚,抑或讯问过程中甚至在进入讯问室录像前,是否受到了来自侦查人员的暴力、威胁、引诱和欺骗。要向犯罪嫌疑人阐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让其知悉即使侦查阶段的供述不是自愿的,审查起诉阶段自愿供述也不影响从宽处理。在核实的时候,要尊重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主体地位,问出真话。

这里要避免一个认识误区,即认为与犯罪嫌疑人平等交流是司法的过分妥协。首先,犯罪嫌疑人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被追诉人,本身就是诉讼的主体之一;其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是犯罪嫌疑人的自愿性,只有尊重当事人主体地位,才能避免自愿性审查流于形式。此外,核实案情时,要对案件的关键事实、细节进行详细讯问,一方面便于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真的自愿认罪,另一方面也可防备被告人在审判阶段翻供,尤其是在侦查阶段供述就有反复的,更应特别注意,不能因为片面追求提高效率,导致讯问流于形式。对于犯罪嫌疑人表示愿意认罪认罚的,办案人员要联系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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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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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时,听取意见的对象和事项,即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听取的事项包括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以及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不可否认,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对听取意见重视不够,但是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必须要提高对听取意见的重视程度,因为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同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无法适用。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对其中合法合理的部分予以采纳,没有事实、法律依据的予以解释,不仅是规范办案、提高办案质量的要求,也是为后续程序的顺利进行奠定良好基础的需要。

有被害人的案件,被害人的意见也要及时听取。对于已获赔偿,损失得到弥补,出具谅解书的被害人,虽然一般不会对认罪认罚程序的适用提出异议,但仍要对谅解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听取其意见。对于没有获得赔偿,且损失较大的被害人,即使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是否予以从宽也要慎重考虑、综合衡量。一方面,确实存在有些被害人“漫天要价”,犯罪嫌疑人无力赔偿,和解协议无法达成的情况,对此,检察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认定,不能因为被害人的无理索要,就让真诚认罪悔罪的犯罪嫌疑人失去从宽处罚的机会。否则,不但有违立法初衷,也会滋生社会不良风气。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虽然认罪认罚,但有能力赔偿,没有及时退赃退赔,未能与被害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从宽时应当予以酌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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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协商

进行完上述工作后,检察官应当综合全案事实、证据、情节等情况,对案件的定性、量刑建议形成初步意见,并召集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进行认罪认罚协商。进行认罪认罚协商,检察官应首先就指控的事实和罪名、适用的法律条款、具备的从宽处罚情节、提出的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进行阐述,然后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想要争取更大幅度上的从宽处罚,或者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就不认为是认罚。在协商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一方面要体现出对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充分尊重,另一方面在对量刑进行协商时,也不能为了适用该制度而无原则地退让,损害法律尊严,要正确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灵活掌握从宽幅度,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确保宽严有据、宽严适度、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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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具结书

认罪认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承办人需要制作《认罪认罚具结书》,具结书要载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信息、认罪认罚情况、被指控的罪名及适用的条款、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拟提出的从轻、减轻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自愿签署声明等。签署具结书时,应当有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由犯罪嫌疑人签字、按指印,辩护人、值班律师作为见证人签字确认犯罪嫌疑人系自愿签署。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不需要签署具结书。

(供稿:市院政治部宣传教育处、办公室、第一检察部(刑事犯罪检察部))

(总第16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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