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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联合发布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坚决止住新增问题

 wenxuefeng360 2020-08-01

  光明网讯(记者蔡琳)7月31日,自然资源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近日,自然资源部与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做出说明。

  《通知》明确规定了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八不准”。即: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法“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自然资源部党组成员、国家自然资源副总督察(专职)陈尘肇表示,这八类典型违法情形是最突出、最显而易见的,此次向社会广泛公告,就是为了提高全社会依法用地意识,发挥事前防范和警示教育作用,坚决止住新增问题。

  针对通知下发后出现的新增违法行为,陈尘肇指出,各地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该拆除的要拆除,该没收的要没收,该复耕的要限期恢复耕种条件,该追究责任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在行政责任的追究上,陈尘肇强调,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的国家公职人员,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在刑事责任的追究上,要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分三种情形:

  第一,对非法占地行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10亩以上,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对非法转让行为,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10亩以上、非法获利达到50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行为,永久基本农田达到10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30亩以上的,以及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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