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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被稀释,创始人如何掌握公司

 wqWell78 2020-08-03
控制权当企业创始人的股权被稀释时,创始人可以通过有限合伙、双重股权结构、一票否决权、董事会成员提名权等方法重新掌握公司的控制权。
1、有限合伙
假如股权激励的对象所获得的股权只享受利润分享,并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就可以实现控制权的把控。而有限合伙企业这种模式也可以帮助创始人实现这一目的。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以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则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通过上图可以看出,普通合伙人(GP)虽然只占有限合伙企业A10%的股份,但由于有限合伙人无法参与日常经营,所以,有限合伙企业A的控制权把控在普通合伙人的手里。然后通过有限合伙企业A控制子公司D,以及旗下众多的子公司。也就是说,普通合伙人GP虽然实际只持有子公司D5.1%的股份,但却能掌握子公司D的控制权以及下游子公司。
2、双重股权结构
所谓双重股权结构,其实是“同股不同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在2.1.2小节中提到的京东股权结构便是采用了这种模式。它通常的做法是将公司的股票分为两类:A类股和B类股,两种股票在利益分配上是对等的,所有者拥有多少股权,就可以享受多少比例的分红;但在股权表决上,A类股1股只能代表1票,而B类股1股可以代表10票——这可以保证即便B类股股东持股比例不足50%也能维持对公司的绝对掌控。
双重股权结构是为了适应现代科技企业发展的一种创新模式。如今的大多数科技企业创立时间都较短,但科技企业常常需要在短期内进行大规模扩张,而这就需要大量资本的注入,但资本的大量进入,很容易稀释创始人及其团队的股权比例,致使控制权旁落他人,最终影响企业未来的发展。而双重股权结构就能避免这一问题的出现,阿里巴巴、京东都有这样的结构,使得马云和刘强东可以继续完全掌控企业的经营。
双重股权结构争议其实比较大,因为它与一般的市场经济理论相违背——大家都是股东,为何你股票的投票权就是我的10倍?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这种股权结构,可能会导致企业经营的一系列问题。例如,企业发展高度依赖创始人的决策,其他股东难以制衡,创始人的失误决策无人可以规避,创始人“损公肥私”等情况。
正是为了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香港联交所、上海证劵交易所及深圳证劵交易所都不同意双重股权结构上市交易。
但恪守“一股一权”原则已无法适应公司自身发展和国际趋势。双重股权结构可以保持创始人团队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同时满足公司融资需要,规避恶意收购,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此外,企业通过对高级投票权进行限定、完善监督机制、保障股东知情权等措施可以化解双重股权结构带来的弊端。下面对采取双重股权结构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1)法律态度
双重股权结构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得到了应用,如加拿大、美国等美洲国家,欧洲很多国家对双重股权结构既不禁止也不支持,对它保持中立灵活的立场。《美国示范公司法》中规定:“公司可以发行不同表决权的股票,但是必须在公司的章程中,写明发行股票的各种类型,以及标明不同股票的权力分配上有何不同。”
我国《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个表决权。”我国《公司法》第126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正的原则,同一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这两条规定表明了股权结构中“一股一权”的原则,而《公司法》第127条中又描述了“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我国市场坚持的是“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的自治原则,所以从理论上讲,实际上我国并未禁止“无投票权股”“超级投票权股”等股票的发行。
另外,《公司法》第131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所以,若是国务院出台相关法律,则可以实行双重股权结构。此外,2014年3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中规定:“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普通种类股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该文件的出台可视为是对“一股一权”的突破。
(2)双重股权结构的优势
企业采用双重股权结构具有如下优点。
能化解创始人与核心管理层争夺控制权的矛盾。
防止恶意收购。
避免外部股东在做决策时过于追求短期利益,给公司带来长远利益的损害。
3、一票否决权
一票否决权属于投资条款清单中的保护性条款,目的是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不受到创始人股东的侵害。拥有一票否决权后,投资人可以直接否决那些损害自己利益的公司行为。那么,创业者应当如何对待这一条款呢?
首先,要限制一票否决权的范围。通常情况下,一票否决权的范围包括股东会决策和董事会决策两类,
从整体来看,股东会决策的范围仅限于涉及股东权益的最重大事项,而董事会决策范围则涵盖了公司日常运营中的各种问题。
对一票否决权的范围了解透彻后,你会发现这一条款有很大的谈判空间。比如,接受投资人的一票否决权,但是限定投资人在特定事项上使用一票否决权的条件。例如,当公司以不低于特定估值被收购时,投资人不可以使用一票否决权,避免投资人对回报期望太高,阻止收购的情况发生。更进一步的话,你甚至可以将一票否决权的范围限制在对投资人利益有重大损害的事项上。至于最终的一票否决权条款是什么样子,就看创业者与投资人谈判的结果。
4、董事会成员提名权
选举董事不仅是股东大会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公司控制权争夺战中最为关键的一役。万科控制权之争后,众多公司纷纷修改公司章程,添加反收购条款,以对抗外来“野蛮人”的入侵。
不过,选举董事的前提便是提名董事。因此,如何设计董事提名权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创始人如何通过应用董事提名权维护权益?下面通过分析《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设计董事提名权的要点提出建议。《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4年6月版)第98条规定:“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由上届董事会或连续一百八十个交易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出。”
多家上市公司章程中类似的规定也都近似,其类型主要包括以下4种。
(1)仅规定股东提案权,不对董事提名权做出特殊规定。《深圳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6年10月版)第83条规定:“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2)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享有提案权。少数公司章程规定的持股比例高于3%。
(3)规定拥有提名权的股东需持有公司股份一定的期限。
(4)不同持股比例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的人数不同。
公司章程对董事会成员提名权进行规定的意义在于:选举董事是获得公司控制权的关键所在。而选举出代表董事的前提是提名董事。对于中小股东来说,借助董事提名权可选举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对于控股股东及创始人来说,通过公司章程中的董事提名条款,可有效建立收购方进入董事会、获取公司控制权的壁垒,预防公司被恶意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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