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起,宜兴开始对驾乘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予以处罚。 在当天市交警部门开展的执法检查中,共有741名电动自行车驾驶员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买单”。 今年7月1日起,《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正式施行,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7月27日,无锡市发布《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的通告》,要求我市交警部门从8月1日起,对驾乘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首日情况如何? 8月1日上午,在宜城荆溪北路与阳羡西路路口,一名没有佩戴安全头盔的女子,将电动自行车停在距离该路口10多米远的地方后,在前车篓里取东西。原来,该女子出门时携带了安全头盔,但为了图方便,开车时并没有佩戴,而见路口有民警在检查,她便想从车篓里拿出安全头盔佩戴,企图躲避处罚。然而,这名女子的行为已被民警看到,并被执法记录仪记录。最终,该女子接受了处罚。 实际上,类似该女子的情况在检查中较为常见。一名执勤民警表示,在8月1日当天,不少被处罚的电动自行车驾驶员车上都配备了安全头盔,但他们或存在侥幸心理,或贪图方便,就不佩戴安全头盔。“我觉得处罚不是第一位,关键是要让这些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树立只要骑车上路,就要佩戴安全头盔的意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宜城中队副中队长王建伟说。 当天,王建伟表示,相较于今年6月中旬仅有五成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主动佩戴安全头盔,当天的情况已明显好转,有超过八成的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主动佩戴了安全头盔上路。 除了城区外,当天针对驾乘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执法检查行动还在全市各镇展开。 违法行为人会受到什么处罚呢? 据市交警大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驾乘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首次被查获的,将会被处以20元罚款;第二次及以上被查获的,将会被处以50元罚款。 今后,该部门将继续常态化开展包括驾乘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在内的各类非机动车违法行为的整治行动,压降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发生。 来源:宜兴 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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