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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投标评标的这几个方法,你了解吗

 渐华 2020-08-04

看点

无标底法。无标底法是指在建设工程的招标工作中,招标人通常不会编制标底(即使设标底也不作为评标标准),而是将各个投标单位的报价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将剩余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衡量此次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合理的标准。相对来说,采用无标底的评标方法是国际招标中较为常用的方法。无底标法在实际工作中具有很多的优点,是招标人比较青睐的一种方法。不设标底可消除标底编制不够准确对招标投标过程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有利于降低造价,无标底招标采用了量价分离的科学形式,更加符合市场科学的要求,有利于加强招投标过程的竞争机制;其次,由于招标人没有编制标底,就很好地避免了标底泄露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腐败问题的出现,使投标单位可以通过自身努力,排除人为因素的影响;此外,采用无底标法还能将主观因素从评标条件中分离出去,提高评标的透明度,进而为确保建设工程评标结果的公正性打下良好的基础。

这种方法在招投标中存在一定的优势,但也有局限性,需要招标人在实际工作中加以注意:因为无底标法没有对标底进行编制,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很难对其价格进行保证。一些投标人为了能够在实际工作中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盲目地在招投标中降低价格,中标之后为了保证自身的经济利益,在施工阶段通过降低材料质量、人工投入、延长工期等方式,或者以各种理由要求发包人增加资金,使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工作流于表面形式,无法真正发挥招投标工作意义。因此,将无标底法应用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中时,应辩证地看待其存在的意义。

经评审的最低价法。所谓经评审的最低价法,主要是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是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企业自身成本的除外,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价不一定是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价。相对于无标底法而言,经评审的最低价法对于招标前期的工作质量要求比较高。因而,在具体的工作环节,必须加强对投标企业的资格预审,以更好地确保在竞标中入围的单位都是具有较高资质、信誉良好并独立完成项目能力较强的建筑单位。但是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的应用过程中,应建立完善的澄清制度。

建立完善的澄清制度是为了给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人澄清机会。在此环节中,如果投标人不能对低于成本报价的投标价进行合理说明或者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可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应将其作为废标处理。相反,如果投标人能够针对低于成本报价的竞标价从施工工艺或者施工材料方面进行合理的解释,就应适当给予一定的高分。经过大量的实践工作研究发现,经评审的最低价法更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没有特别要求的招标项目。因此,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中,结合工程建设的施工要求、使用性能要求等方面的规定,合理的选择招投标方法,才能进一步确保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顺利的开展,并最终促使建设单位在合理的基础上,获得良好的经济收益。

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主要是指在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评标专家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和量化打分,最终获得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会成为建设工程的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影响综合评分法评标的主要因素包括: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资质、信誉、财务状况、服务水平、对招标文件的影响程度以及相应的权重等。在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工作中,综合评分法的应用更加普遍一些,是我国建筑业,特别是规模较大、技术难度较大、施工条件较为复杂的大型工程普遍采用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在最大程度上综合了价格、技术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力,也相对客观的反映了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能够较为全面地表现评估投标人的整体实力。

大多数投标单位都是在保本微利的经营宗旨上提出报价决策,根据评分标准合理进行报价,这种方式可以提高投标的报价能力,也可以有效地避免不正当的低价竞争给招标人带来的经济损失。但应注意的是,综合评分法应用过程中,受个人的主观因素影响较大。综合评分法除了在报价方面存在一定的公正性外,其他的标准都会或多或少地受到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其中,评标专家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职业操守都是重要的影响因素。

(来源:栋梁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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