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09 每日一税】 债券手续费增值税处理系列01: 纳税人发行债券支付金融机构的手续费不得进行进项税抵扣 案例概况 湖北如意公司营改增后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发行10亿元中期票据,支付给中国农业银行武汉某支行的财务顾问费、承销费等手续费340万元,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进项税抵扣? 税务分析 一、纳税人发行中期票据属于贷款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 纳税人发行中期票据等债券行为属于贷款行为。 二、发行债券支付的手续费等各类费用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以上规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行债券支付的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发行债券支付的手续费等各类费用的发票取得 根据前文规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行中期票据支付分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金融机构向债券发行人收取的的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各类费用,应当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综上所述,湖北如意公司2016年5月发行中期票据需要支付的财务顾问费、承销费等手续费340万元,中国农业银行武汉某支行应给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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