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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6 每日一税】《【总局年末福利】: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每日一税 2020-08-04

【20161216    每日一税】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

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可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964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在实务中,纳税人员工出差购买机票、火车票等交通工具时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有无税收风险?你知道吗?

案例概况

       南方吉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2月15日报销差旅费时,同时报销机票一起出售的人身意外保险费30元。问该保险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二、税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总结: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自2016年1月1日以前,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

      三、案例解析

      本案2016年12月份取得的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属于自2016年1月1日取得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2015年以前取得的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贵公司2015年以前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了吗?你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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