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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9 每日一税】《餐饮企业必看:取得外购豆腐皮未按非农产品适用税率开具的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每日一税 2020-08-04

【20170109    每日一税】

取得外购豆腐皮未按非农产品

适用税率开具的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988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大家知道,纳税人销售初级农产品应按13%的缴纳增值税,在实务中,判断销售的货物是否是农产品非常关键。猜一猜:豆腐皮是农产品呢?

案例概况

      发财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大型火锅连锁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月6日取得外购恭喜食品有限公司(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豆腐皮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5.10万元,税率为17%。问发财公司取得的发票是否是符合规定的发票?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豆腐皮等产品适用征、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44号)。

         二、实务分析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梁、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小结: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二)豆腐皮是非农产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豆腐皮等产品适用征、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44号)规定,浙江浦江保康食品厂生产的豆腐皮,从生产过程看,经过磨浆、过滤、加热、结膜、捞制、成皮、包装等工艺流程,不属于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豆腐皮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规定的粮食复制品。换言之,豆腐皮不是农产品。

       三、案例解析

       发财食品有限公司是为大型火锅连锁企业,外购豆腐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5.10万元,适用税率17%,税款5.10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豆腐皮等产品适用征、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44号规定,豆腐皮不属于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发财食品有限公司取得外购豆腐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

       温馨提示:如果发财食品有限公司外购豆腐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5.10万元,适用税率13%,则属于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相应成本费用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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