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807 每日一税】 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免征契税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1196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实务中,常常发生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是否需要缴纳契税呢,值得思考和学习。本文与各位老师进行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概况 张先生和王女士已经结婚10年,2017年8月1日是他们结婚10周年纪念日,张先生将其与王女士共同拥有一套价值600万元的住房的房屋、土地权属变更为王女士一方所有,以致纪念。问王女士如何缴纳契税?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 二、税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八条规定,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一)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 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 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 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将土地、房屋的权属转移给他人,除另有规定外,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三、案例解析 根据本案的资料:张先生将其与王女士共同拥有一套价值600万元的住房的房屋、土地权属变更为王女士一方所有,如何缴纳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综上所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免征契税。 因此,本案例张先生将其与王女士共同拥有住房的房屋、土地权属变更为王女士一方所有,应按规定免征契税。 思考:张先生将其与王女士共同拥有住房的房屋、土地权属变更为其女儿所有,如何缴纳契税?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欢迎你给我留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