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20171127 每日一税】《重磅: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属于工资薪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每日一税 2020-08-04

【20171127  每日一税】

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属于工资薪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1327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并下发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了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属于工资薪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现简要分析与大家探讨如下。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2017年1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

       值得纳税人高度关注的是:40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明确对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支出可以加计扣除。

       换言之,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属于工资薪金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在40号公告下发以前,由于由于股权激励支付方式的特殊性,对其能否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有不同理解。

       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支出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

       为调动和激发研发人员的积极性,40公告明确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即符合条件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支出属于可加计扣除范围。需要强调的是享受加计扣除的股权激励支出需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的条件。

        因此, 纳税人在进行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时,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属于工资薪金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对纳税人而言,确属重大利好,为税务总局点赞。

        思考:2017年度未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加计扣除的,可否追溯扣除。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欢迎你给我留言。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