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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0 每日一税】《收藏: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能同时享受吗?》

 每日一税 2020-08-04

【20180120  每日一税】

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能同时享受吗?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1381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2018年了,各位纳税人开始逐步进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从即日起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容易忽略的问题与大家讨论。今天,我们一起讨论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能否叠加享受。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在实务中,一些高科技企业或集团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但在研发费用列支的用于研发活动的机器设备能否加速折旧呢?

       我们不妨先学习一下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有关文件精神:

       一、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

       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比如,饲料加工企业属于财税〔2015〕106号附件“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确定的132号,生猪肉加工企业属于135号。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二、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

       综上所述,符合条件的研发设备可叠加享受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纳税人在进行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定仔细核实贵公司能否叠加享受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思考: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能否叠加享受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欢迎你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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