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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31 每日一税】《注意: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外的5种境外所得》

 每日一税 2020-08-04

【20180131  每日一税】

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外的5种境外所得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1392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2018年了,除了企业所得税需要在5月31日前自行汇算清缴,并按规定年度纳税申报,还包括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人必须知道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外的5种境外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现简要分析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2017年度终了,年所得12万以上的个人应按规定在2018年3月31日进行年所得12万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中填列境外所得,按规定缴纳税款。

       一、纳税主体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并有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的个人纳税人。

        二、个人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各项应纳税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5种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常见的境外所得包括:在境外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所得,转让境外企业股权、上市公司股票而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从境外获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

       特别需要注意:下列5种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外,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外提供劳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外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外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温馨提示:纳税人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填报时,不要遗漏以上5种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11年第4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

      《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8〕126号)。

        思考: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责任。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欢迎你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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