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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6 每日一税】《企业所得税: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新规》

 每日一税 2020-08-04

【20180316  每日一税】

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新规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1436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2018年了,各位纳税人开始逐步进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从2018年1月15日起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容易忽略的问题与大家讨论。现就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事项与大家进行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公益性捐赠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基本规定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注意事项

       1.受赠的单位

      受赠单位必须是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注意:

      (1)如果受赠单位是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如果受赠单位是公益性社会组织,必须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属年度,且受赠单位是在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名单上。否则,不能税前扣除。

       2.取得合法的票据

       捐赠合法票据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作为法定扣除凭证。

       纳税人取得受赠单位的经营性收据,不能作为捐赠税前扣除凭证,发生的捐赠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扣除期限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超过三年未扣除的部分,在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的第四年必须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抵扣顺序依次进行

      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5.跨期捐赠支出应分摊扣除。

       纳税人发生一次性公益捐赠数额大且跨期时间长,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案例:吉祥公司为取得政府投资的城市体育公园冠名权,2017年1月,以银行存款向北京市慈善总会(在市财政、税务与民政部门共同发布的名单上)捐赠800万元。按合同约定,吉祥公司取得冠名权期限5年,自2017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受赠单位开具捐赠专用收据800万元,2017年应分摊计入“营业外支出”金额160万元(800÷5)。

       6.汇算清缴时与审定会计利润为准,差额应调整

       实务中,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可先按自行编制的年度“利润表”预申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会计利润与会计师事务所审定“利润表”披露的会计利润为利润总额,确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差额需进行调整。

       案例:接前例,吉祥公司2017年向北京市慈善总会捐赠800万元,一次性计入营业外支出后的利润总额1000万元,无其他会计审计调整事项。经调整后的利润总额为1640万元(1000+800-160),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为196.80万元(1640×12%)。吉祥公司2017年可据实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160万元。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财政部关于中央公益性单位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思考:企业根据政府的精准扶贫计划,直接向贫困村、农户、城市生活困难的居民、农村小学和特困学生等捐赠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欢迎你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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