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30 每日一税】 合伙企业与合伙人将其 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相互转移免征契税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1569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实务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契税。但是不是只要发生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都要由承受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契税呢?本文试与各位老师探讨如下。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基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简单地说:在我国境内买卖土地、房屋权属的,买方为契税的纳税人,买方包括单位和个人。 二、特殊规定 自2012年12月16日起,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三、案例解析 【案例】张三和李四于2016年12月20日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深圳如意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如意合伙”),2018年7月26日张三将其名下公允价值800万元的房屋权属转移到如意合伙名下,以增加其占有如意合伙的合伙份额。问:如意合伙企业如何缴纳契税。 【案例解析】根据案例资料,张三作为如意合伙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权属转移到合伙企业名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规定, 自2012年12月16日起,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因此,如意合伙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意合伙的合伙人张三将其名下的房屋权属转移到合伙企业名下,免征契税的报告,并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免征契税税务事项告知书。享受免征契税税收优惠政策。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国务院令2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 思考: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是否缴纳契税?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欢迎你给我留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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