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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7 每日一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外购资产对外投资须以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

 每日一税 2020-08-04

【20181217  每日一税】

纳税人以外购资产对外投资须以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1712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在实务中,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是企业所得税税务管理的重要内容。纳税人以外购资产对外投资是以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还是以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需要弄清楚。现就该话题有关事项与大家探讨。 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在实务中,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是企业所得税税务管理的重要内容。纳税人以外购资产对外投资是以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还是以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需要弄清楚。现就该话题与各位老师讨论。

      一、政策规定

     (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因此,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获取的股权,属于视同销售,应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

        小结: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企业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二、以外购资产对外投资税收实务中的两种不同观点

        观点01: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第四条规定,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实务处理】持此观点的老师认为, 自200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以外购的资产对外投资的,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观点02:按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实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外,企业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虽然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 自200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以外购的资产对外投资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但2016年12月9日,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文件将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废止,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以外购的资产视同销售的,按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因此,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外购资产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2008年1月1日到2015年12月31日止,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外购资产情形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三、案例解析

     【案例概况】南方吉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2月15日以外购货物作为投资,作价500万元,投资给上海北方吉祥如意科技有限公司,货物成本400万元,进项税额64万元。问吉祥公司以外购货物作为投资如何确定销售收入

      【案例解析】本案吉祥公司2018年12月15日以外购货物作为投资,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即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处理,并按规定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本案外购货物以公允价500万元作价,则应交企业所得税=(500-400)*25%=25(万元)。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2015年12月31日以前以外购货物作为投资,可以选择按购入价确定销售收入。

       温馨提示:纳税人在进行税务处理时,一定要注意政策的实效性,否则,可能会因适用政策错误带来重大涉税风险,切记,切记。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思考:吉祥公司2018年12月15日以外购货物进行股息分配,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欢迎您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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