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06 每日一税】 居民个人取得兼职收入如何缴纳个税?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1732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昨天,有同学咨询:居民个人取得兼职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现将该话题有关纳税事宜与大家分享。 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政策规定 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 实务处理: 1.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从兼职单位取得的收入,兼职单位应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增值税及其附加:居民个人从兼职单位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应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注意:未达到起征点或符合增值税免征条件的,免征增值税,但应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3.企业所得税:兼职单位支付居民个人的兼职收入,应当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未取得发票的,不得税前扣除,未超过起征点的除外。 二、案例解析 案例:居民个人王小二2013年1月受雇于吉祥公司,截止2018年12月,王小二已从小职员逐级晋升为吉祥公司副总裁。2018年1月同时又与如意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每周六在如意公司工作1天,每月固定月薪2万元。吉祥公司和如意公司2018年度都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试分析王小二的税务风险。 案例解析: 观点01:王小二2018年在吉祥公司和如意公司取得收入都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王小二分别与吉祥公司和如意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从吉祥公司和如意公司取得的收入都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观点02:王小二2018年在吉祥公司取得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如意公司取得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理由如下: 1. 王小二2013年1月受雇于吉祥公司 ,到2018年底,已从小职员逐级晋升为吉祥公司副总裁。 吉祥公司和王小二是雇用和被雇用关系,从吉祥公司取得的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王小二2018年从如意公司取得收入属于兼职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什么说在如意公司取得的收入是兼职取得收入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的规定,判定是否任职需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 (1) 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由于王小二只在每周六在如意公司上班,且每月仅取得固定收入2万,其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不由如意公司负责组织,因此,如意公司只是王小二的兼职单位,不属于任职单位,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思考:本文案例分析观点01和观点02,您赞成哪种观点?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欢迎你给我留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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