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03 每日一税】 集团内单位无偿借贷资金并非都免征增值税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1881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2019年2月2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明确,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增值税征免事宜。现将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增值税征免有关事项与大家探讨。 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政策规定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二、实务运用 案例01:上海吉祥公司和四川吉祥公司是吉祥集团(1997年成立,并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全资子公司,上海吉祥公司无偿借款8000万元给四川吉祥公司使用5年,双方约定使用期限为2016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上海吉祥公司2016年8月1日至今未缴增值税。 案例解析:根据财税〔2019〕20号文件规定,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因此,上海吉祥公司无偿借款8000万元给四川吉祥公司使用2016年8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也应免征增值税。 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增值税。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是否免征增值税,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最新文件的规定情况而定。 案例02:上海吉祥公司和四川吉祥公司是吉祥集团(2018年1月成立,并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全资子公司,上海吉祥公司无偿借款8000万元给四川吉祥公司使用5年,双方约定使用期限为2016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上海吉祥公司2016年8月1日至今未缴增值税。 案例解析:根据财税〔2019〕20号文件规定,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由于吉祥集团2018年1月成立,并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 因此,上海吉祥公司无偿借款8000万元给四川吉祥公司使用,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增值税。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视情况而定。 小结 1.集团的判断标准 (1)已办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的,以是否取得核发的《企业集团登记证》为准; (2)集团母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以向社会公示的企业集团及其集团成员单位为准。 2.免征增值税的期限 集团内单位无偿借贷资金免征增值税的期限,包括 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也包括2016年5月1日到2019年1月31日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 2021年1月1日以后,若该政策不再延续免征,则应申报缴纳增值税。 3.免征期间内发生的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且免征期间内的应计利息免征增值税,免征时点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在免征期间为准。 思考:集团内单位无偿借贷资金免征增值税是否需向税务机关备案?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欢迎你给我留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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