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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1 每日一税】《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

 每日一税 2020-08-04

【20190801   每日一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1940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 众所周知: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可是,什么时候扣缴呢?现就该话题有关事宜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众所周知: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取得的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以20%的税率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案例01:吉祥公司的股东是王老五和张三,王老五占股80%,张三占股20%。2019年7月10日,吉祥公司股东会决议分红1000万元,并于7月15日以现金支付分红款。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版)》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吉祥公司7月15日支付分红时,应依法代扣个税200万(其中王老五160万,张三40万),并于2019年8月15日前申报期内解缴税款200万元。

吉祥公司7月15日支付分红,王老五和张三即取得红利,个税纳税义务时间为7月15日,因此,吉祥公司7月15日代扣个税200万元。

案例02:吉祥公司的股东是王老五和张三,王老五占股80%,张三占股20%。2019年7月10日,吉祥公司股东会决议分红1000万元,公司财务于7月11日进行账务处理,在其他应付款贷方记王老五800万和张三200万。2019年10月20日实际支付分红时,代扣个税200万,于2019年8月15日前申报期内解缴税款200万元。

乍一看,吉祥公司财务处理正确,代扣代缴了个税。

其实,吉祥公司财务将分红扣缴个税的时间弄错了,应在7月11日挂王老五、张三往来时就代扣个税200万元,在2019年8月15日前申报期内解缴税款。

为什么呢?

因为2019年7月11日吉祥公司将王老五、张三分红款挂其他应付款科目个人名下,王老五、张三有权随时提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吉祥公司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王老五、张三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规定在2019年7月11日代扣代缴个税200万元。

小结: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1.未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的,以现金支付时为所得的支付,按规定代扣代缴个税。

2.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的,以挂往来时为所得的支付,按规定代扣代缴个税。

  今日看点  

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时,为所得的支付,按规定代扣代缴个税。

思考:2019年7月10日,吉祥公司股东会决议分红1000万元,公司财务于7月11日进行账务处理,在其他应付款贷方记王老五800万和张三200万。2019年10月20日实际支付分红时,代扣个税200万,是否需要交滞纳金?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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