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1 每日一税】 奔走相告:小规模纳税人从今天开始阶段性免征或减征增值税啦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151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2020年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官方微信发布《两部门发文明确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今天开始阶段性免征或减征增值税。现将该政策有关事项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2020年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官方微信发布《两部门发文明确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明确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3月1日开始阶段性免征或减征增值税。现将该政策有关事项与大家探讨。 一、政策规定 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国家正式明确对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施阶段性免征或减征增值税。具体政策规定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二、实务理解 1.适用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本政策不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还适用于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社会团体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通俗地讲,只要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都享受可阶段性减征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特别说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的标题是《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但正文并未规定只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呢? 因此,每日一税认为适用于包含个体工商户、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社会团体等在内的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另外,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六部门《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文件规定: 二、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五)实行税费减免。在继续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同时,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免征湖北省境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下同)增值税,其他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 可见,国家实施疫情期间阶段性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适用于包括但不限于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适用区域 湖北,免征;湖北外,减按1%征收。 3.适用范围 该政策适用于征收率为3%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即阶段性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不仅适用于征收率为3%的小规模纳税人,也适用于预征3%d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包括异地预缴和预收款预缴。 4.不适用以下情形 (1)一般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简易计税的项目; (2)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 (3)适用5%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 以上情形不适用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 5.政策时效: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 三、扶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其他政策 6.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长贷款期限,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引导金融机构增加3000亿元低息贷款,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 7.减免社保费用。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保的,参照人社部发〔2020〕11号中的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在年内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和缴费时间。 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8.税费减免。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免征湖北省境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下同)增值税,其他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 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减免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的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用。 9.减免个体工商户房租。 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政府创办创业园、孵化园、商品交易市场、创业基地和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租金减免。承租其他经营用房或摊位的,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出台相关优惠、奖励和补贴政策,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 还有帮助个体工商户尽快有序复工复产、方便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和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力度等其他政策,请参见《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文件。 思考:王小二,湖北武汉居民,2020年3月20日从武汉吉祥食品公司取得8万元的劳务报酬,能否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免征增值税?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欢迎您给我留言。 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在看”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在看”,以示鼓励!在探索税法奇妙的旅途中,我是您的向导,而您的成长则是我的指南针。 感谢您关注《每日一税》,您的私家税务管家《每日一税》愿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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