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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4 每日一税】《个人转让股权个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每日一税 2020-08-04


【20200804   每日一税】

个人转让股权个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306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实务中,常常发生个人股权转让业务,其个税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现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个人发生股权转让业务,个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这个问题有必要弄清楚,否则,可能会带来潜在缴纳滞纳金的税务风险。

       一、一般规定

       已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并以转让方已实际收到股权转让价款时为个人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法规依据0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版)》(主席令第九号)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法规依据0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法规依据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

    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进行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相关税款的时点,为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的时点。

       从以上法律、法规以及个人所得税的立法精神来看,个人所得的判定原则遵循的是“收付实现制”,即实际收到款项时才有所得,实际支付时才有扣缴义务。

       因此,作为转让方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确定,除了以转让方已实际收到价款之外,还要股权变更登记完成为前提。

       二、特殊规定

      个人转让股权,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转让方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转让方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版)》(主席令第九号)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三、案例解析

       案例简介:2018年2月,张三、王五与X矿业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其持有的西藏A矿产的股权转让给X矿业公司。股权转让总价款为78亿元。根据合同关于分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约定,个人所得税由转让方自行申报纳税,X矿业公司于2018年2月份支付40亿并完成股权变更登记,8月份支付20亿,12月份支付8亿,共计支付68亿元,尾款10亿元在2020年10月支付。

       问:张三、王五个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案例解析:张三、王五股转个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有以下几种观点:

       观点01:张三、王五应在与X矿业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次月——2018年3月,申报缴纳个税。

       由于张三、王五与X矿业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个人所得税由转让方自行申报纳税,张三、王五应在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次月15日内,应当依法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观点02:张三、王五2018年收到的股权转让款,应在2019年3月到6月申报缴纳个税。

      张三、王五在2018年共收到股转款68亿元,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应在2019年3月到6月申报缴纳个税。

       持此观点的老师的依据为,本文前文所述的《个人所得税法(2018版)》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虽然《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有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应在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但与《个人所得税法(2018版)》冲突,显然根据税法相关效力原则,当总局的规定与法律冲突时,应以法律的规定的为准。

        因此,张三、王五应在2019年3月到6月申报缴纳个税。

       但是,本案例张三、王五转让股权发生在2018年,且在2018年2月已完成股权变更登记,虽个税法的效力层级高,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2018版)》还未实施,自然不能适用《个人所得税法(2018版)》。

       每日一税认为, 从以上法律、法规以及个人所得税的立法精神来看,张三、王五转让股权,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后,实际收到款项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应分别在2018年3月、2018年9月、2019年1月申报缴纳个税,尚未收到的10亿元应在收到的次月申报缴纳个税。

      如果张三、王五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则应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麻烦就太大了。

      思考:2018年8月,张三、王五与崔六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收取部分股权转让款800万元(相对应的股权计税基础120万元),完成部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后因崔六多次未按规定支付股权转让款,后经三方协商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问张三、王五如何缴纳个税?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欢迎您给我留言。

       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在看”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在看”,以示鼓励!在探索税法奇妙的旅途中,我是您的向导,而您的成长则是我的指南针。

       感谢您关注《每日一税》,您的私家税务管家《每日一税》愿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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